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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碗水看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26日01:48 人民网

  网友:乔新生

  如果一碗水洒到了您的身上,给您的身体造成了损害,您会怎么办?大多数老百姓会选择私了。可是如果您咨询律师,一般都会选择调解或诉讼,因为这样他们就会有钱赚。如果您咨询法学家,问题可能就会麻烦了。因为法学家首先要搞清洒水人的身份,然后再弄清洒水的地点,继而再查出洒水人与您的关系等等。别小看这些琐碎的问题,它们可都是关系到您权利实现的大事情。如果洒水人是未成年人,处理会是一种结果,如果洒水人是成年人,处理会是另一种结果;如果是在饭店大堂洒水,可能违反合同义务,如果是在大街上洒水,可能会是一般的侵权;如果洒水人是您的顾客,可能会是服务法律纠纷,如果您是洒水人顾客的朋友,可能又会变成侵权纠纷了。

  一碗水折射出民法的琐碎。然而琐碎的民法仍不能穷尽现实生活中的所有行为。于是立法者在具体的法律规范之外,搞出了许多一般性规范,譬如通过兜底条款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或者通过法律的基本原则进行漏洞补充等等。所以,一旦出现一碗水这样的纠纷,公民不必发愁找不到起诉的依据。麻烦的倒是法官阁下,面对千奇百怪的案件,必须受理,可是受理以后却没有偷懒的机会,因为法律条文的简约必然会给法律的适用增加许多麻烦。一些法官以为法律没有规定,直接将当事人拒之门外,还有一些法官自造法律条文作出判决。好在公民的权利意识觉醒,现在想简简单单地把公民推出法院并不那么容易,而自造法律条文的法官早晚也会吃官司。所以法官们不得不左一个请示,右一个汇报,弄得最高法院比立法机关还忙。针对人身侵权中出现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法院于2003年12月4日作出了一项司法解释,算是对近一段时期人身侵权案件中出现的法律适用问题来一个总的答复。

  不过,由于司法解释主要是提供给法院的法官和参与诉讼的代理人看的,所以司法解释中出现了许多法律名词,如果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即使拿到了司法解释,也未必能够理解其中的含义。好在司法解释也是行为规范,所以官司多了,法律名词也就通俗化了。譬如,司法解释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在这个条文中,出现了共同故意、共同过失、直接结合三个法律概念。譬如,两人商量好向您身上洒水,那叫共同故意;两人打扫卫生不小心洒水在您身上,那叫共同过失;如果既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但是两人嬉戏打闹,一碗水洒到了您的身上,就可能是“直接结合”的侵权行为了。如果二人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其中一人洒到地上一碗水,而端水的人正好踩上将水洒到了您的身上,就有可能是“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了。再譬如,司法解释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是一个非常有针对性的法律规范。但是,“未尽合理限度范围”一词,今后不知又要引发多少争执。如果在上述场所被第三人洒水,这些场所的经营者赔不赔呢?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非常有趣,它首先规定由实施侵权的行为人赔偿。然后又规定,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这就是说,在歌厅里被流氓洒水,造成身体伤害,首先应该由流氓赔偿,但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如果追究歌厅的责任,必须证明人家有过错,否则不赔偿。即使最后证明歌厅有过错,也只是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补偿。消费者如果不了解司法解释,直接拿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打官司,十有八九会白忙活,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规定的安全权,必须经过司法解释过滤才能实现。但不管怎么说,司法解释总算让法律上的权利动起来了。

  虽然司法解释洋洋洒洒36条,但无非是规定赔不赔、由谁赔、赔多少的问题。由于我国法律对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极为谨慎,所以,即使依照司法解释作出赔偿,大多也都是“填平式”的,即损失多少赔偿多少。依靠侵权法发不了财。因为民法的基本精神就是互助,司法解释只不过给出一个互助的具体标准罢了。任何附加在民法身上的华丽辞藻都应该剥离,民法就是老百姓的日常行为准则。如果这种准则与老百姓的日常道德规范有出入,那么,不是老百姓有问题,而是立法者和司法者出了问题。当然,作为老百姓,了解一点司法解释还是有必要的。譬如,在房屋装修的时候瞎指挥,结果导致下水道漏水。在这种情况下,楼下住户找上门来,装修公司可是不承担责任的。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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