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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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26日06:48 湖南在线-湖南日报 |
王宏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是十六大提出的重要命题。中央政府和省、市两级地方政府设立新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推进这一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后面临着各种各样错综复杂的矛盾和问题。搞好新一轮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就要妥善解决这些问题。确保国资委在运作中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为了解决国有资产管理的责权利不明确和不对称性的问题,首先必须构建专门管理国有资产的、充分独立的国有资产专门管理机构。新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当采用商业化和专业化的运作模式,该机构不仅要管资产,还要管人管事,行使出资人应有的全部权力。为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利益最大化,必须有效弱化政府对国有资产运营的行政干预,让其按市场经济规律高效运作。在国资委运作的独立性方面,目前最重要的是:对其组成人员的选拔不能沿袭过去旧的考察任命办法,主要应向社会招聘擅长资产经营的人才。要防止在政坛上失去了上升空间的官员转至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采用老一套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使新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成为“翻牌”的行政机构。在分级所有基础上充分调动中央与地方的积极性 我国目前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地方政府没有所有权只有管理权,导致国有资产在运作中社会成本较高。由于中央所有、地方分级管理不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要变现行的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管理、企业自主经营的国企管理体制为政府分级所有、分级监管。这样可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解决所有者缺位问题,使各级政府的责权更加明确,较好地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在分级所有的基础上,可以建立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第一层次,实现政府所有者职能与资产管理者职能的分离,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是处置国有资产的决策机构,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第二层次,实现资产管理者与资产经营者职能的分离,建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国有资产的管理者,具有法人资格,代理行使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被授权的国有出资代理人实行无限责任,建立高收益与高风险相对等的动力机制。第三层次,在产权登记的基础上,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投资到哪里,就在哪里行使股东的权利,而聘请的企业管理者(即经理)只是专一的国有资产经营者,对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负责。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 国有资产作为全民的资产,不一定表现为国有企业,它可以表现为公共基础设施、教育卫生事业、社会保障,以及各种为公众利益服务的形式。从现实状况来看,国有企业这种形式并不是国有资产的最好实现形式。现代公司制的精髓就在于股权的多元化、产权的开放性、出资人与实体分离。为此,我们应该积极大胆地探索国有资产的各种有效实现形式,逐步实现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的改革,利用不同投资机构追求最大利益的动机,促进所有者职能到位,并且形成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可以采用“结构性调整国有股的方法”。首先,根据国有经济战略性重组的要求,确定国有资本的产业优先顺序;然后,根据企业在本产业的重要程度和社会经济任务来确定国家是否控股及国有股在股本结构中应保留的比重,有分别地实现股权多元化。可将国有股适当向优先股转化,避免不同股利分配方案对国有股的不利影响,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建立健全国资管理信息披露制度和法律制度 国资委管人管事管资产,集各种权力于一身,建立有效的制约机制和外部监督显得尤为重要,必须建立和健全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国资委除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外,还必须将工作信息向社会公开,也必须对公众公开财务报告,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并由外部机构对其工作业绩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实施奖罚。大中型国企最好采用上市公司所用的会计制度和披露标准,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要通过立法的形式解决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出台带来的问题:一是适应构建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的需要修改《公司法》,以利于国有资产的高效流转;二是尽快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法》,对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以促进国有资产管理与经营新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作者系中共衡阳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