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媒体的责任就是使总统感到难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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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27日00:05 红网 |
美国赫斯特杂志驻白宫记者海伦·托马斯是美国新闻界的传奇人物,也是美国第一位采访白宫的女记者,被美国一家杂志评选为美国最有影响力的25名妇女之一。最近,已80多岁高龄的海伦在接受了记者采访时说:“……我们新闻媒体的责任就是通过提问使总统感到难堪、不高兴,让总统感受到他受到媒体的监督,他必须对自己的言行负责。” 海伦这么说,也是这么做的。她曾问尼克松为什么要下令在水门饭店窃听民主党总部,曾问约翰逊总统为什么要发动越南战争,曾问克林顿总统同莱温斯基的性丑闻,曾问布什总统为什么要对伊拉克发动战争……她的这些提问都是非常非常敏感的。可想而知,当她提这些问题时,总统们是多么的难堪,多么的不高兴! 但是,海伦如此“得罪”总统,她不但平安无事,而且还声誉日隆。总统们不但不对她进行报复,而且还让她享有向总统提问的特权——总统每次举行记者招待会,总要点名让她提问,而且是第一或第二个提问。 海伦之所以如此“放肆”,总统们之所以如此“迁就”,并非海伦有三头六臂,也并非总统们宽宏大量,而是因为海伦背后有美国宪法给她撑腰。新闻界在美国被誉为是“无冕之王”,而美国新闻自由的确立,是以法律保障为基础的。179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规定“国会不应通过任何……限制言论或新闻自由的法律”。1975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斯特瓦特在一次演讲中提出“宪法保障新闻自由的最初目的是要在政府之外建立第四个部门,以监督官方的三个部门。”这就是著名的第四权力理论。新闻自由已经成为美国人的一种生活方式,它无时无刻不在发挥着监督政府,保障公民权利的作用。 我并非崇洋媚外者,更非唯“美”主义者,但是就新闻自由而言,我认为,我们国家的“月亮”确实不如人家的“圆”。新闻自由是言论和出版自由在新闻传播领域的延伸。虽然我国宪法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但现实情况是,这个规定高不可攀。我国一些单位和官员就是“老虎屁股摸不得”,对待与自己“不保持一致”的新闻记者毫不顾忌地进行打击报复—— 轻的是对记者进行“封杀”。远的不说,就说近的吧。去年8月,曾经报道“一辆警车将一个男孩撞倒以后却扬长而去”并提出批评的《兰州晨报》、《西部商报》、《甘肃青年报》、《科技鑫报》、《兰州晚报》、《都市天地报》等六家媒体的16名记者,居然被兰州市公安局规定“不宜到公安机关采访,各分、县局和市局机关各部门将不予接待”;去年底,《南方日报》、《羊城晚报》、《广州日报》3大报业集团6家报社的6名记者,因分别从不同角度报道了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一宗离婚财产纠纷抗诉案,竟然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记者妄加评论和“法院未判,记者先判”为由,禁止一年内到该省三级法院旁听采访案件的庭审活动;前不久,广州《足球》因发表《国资委阻击中国足球》一文,被中国足协取消对中国足协主办、承办的所有赛事和活动的采访资格…… 重的是将记者抓捕入狱。“高勤荣事件”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证。1998年,《山西青年报》记者高勤荣最先在《人民日报》“读者来信”版上撰文反映山西运城假渗灌事件。然而让人始料未及的是,高勤荣居然被罗列“三项罪名”判刑12年!这件事情,让人想着心寒与心颤! 由于惧怕官员的虎威与权势,许许多多的新闻记者不幸沦为官员的车前卒,成为官员们歌功颂德的工具。2001年6月,因滥用国家扶贫款,大肆收受贿赂而被拘捕的原河南省卢氏县原县委书记杜保乾在任时威风八面,不可一世,每次出行都是前有警车开道,后有公安护卫,傍有记者(摄影记者、文字记者)跟随。只要他有指示,跟随的新闻记者便马上制作“重要新闻”,立即发回电视台反复播放。卢氏县有句民谣:“打开电视不用看,里面全是杜二蛋。”其实类似的现象并非仅此一家,而是比比皆是! 党的十六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我认为,要达到这个目标,必须确保新闻自由,强化新闻监督。为此,我国应该加强新闻自由的立法与执法,让宪法规定的言论和出版自由更加“亲民”,让我国的新闻媒体也能成为所谓的“无冕之王”、拥有“第四权力”,让新闻记者的腰杆子挺直了。我想,什么时候我国的新闻记者能像海伦那样通过提问使官员们感到难堪、不高兴而且不被追究“责任”、不被穿“小鞋”、不被“封杀”,甚至还能享受提问的“特权”,那么我国的政治文明建设也就前进了一大步了!(稿源:红网)(作者:周洪庆)(编辑:杨国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