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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多调少判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权的尊重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27日01:15 红网

  据新华社1月23日电,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近日表示,在新的一年里,各级法院要高度重视诉讼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民事诉讼要多调少判,高级和中级法院也要注意提高调解结案率。这充分体现了对民事诉讼当事人意思自治权的充分尊重,也是对我国民事诉讼审判工作现状合乎实际的理性对策。

  意思自治原则,也称为权利自治、契约自治原则,是现代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础。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的规定,《合同法》关于“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体现的正是这样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这一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体现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庭的主持下,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改变诉请求,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方可以自愿撤诉,被告方也可以放弃反诉要求,法庭调解书一经送达,就具有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法庭主持下的自愿调解结案,有助于化解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对立和利益矛盾,避免由于双方各持己见非要争个你死我活、一审完了就上诉,终审之后再申诉,使宝贵的人力、财力和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在久拖难决的诉讼中浪费的现象。同时,由于调解是在当事人的自愿基础上实现的,也为克服调解书执行中的感情、心理障碍铺平了道路,有利于解决执行难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所作的最高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全国各级法院五年来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2362万件,比前五年上升20%;诉讼标的总金额31971亿元,增长2.4倍。黑龙江等地法院的经验显示,他们大力克服民事审判工作中出现的“重判决,轻调解”的倾向,使全省法院一审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结案率达66.9%,其中,婚姻家庭案件调撤率为77.5%,合同纠纷为60.5%,权属侵权及其他民事案件为3.7%。一大批矛盾尖锐、疑难复杂案件得到了积极稳妥处理(据2003年12月18日《黑龙江日报》)。湖北等地法院也有类似的经验。

  当然,多调少判需要得到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理解与配合,除了感情心理上消解你死我活的胜负情结以外,在利益处分上也要得理让人,有适当妥协、便于对方接受的方案。

  总之,对民事纠纷诉讼多调解,少判决,是充分运用现有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减轻当事人讼累,体现司法为民精神的需要。(稿源:红网)(作者:江南雨)(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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