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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收入家庭可申住廉租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28日09:54 沈阳晚报

  本报综合消息近日,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民政部官方网站1月26日全文刊出了该《管理办法》。曾有媒体评论说,该《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新机制正式启动。

  该《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该《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由户主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15日内完成审核。

  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廉租住房,或者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

  该《管理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4月22日发布的《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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