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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别原罪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29日00:17 人民网

  网友:许斌

  南方都市报15日刊发了秋风先生的评论,针对企业家的个人原罪作了分析。个人认同秋风先生的分析。如他所说,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改革活动本身就是违背当时的法律的。企业家的原罪活动实际上推进了改革进程,促进了经济发展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不过分追究原罪是很现实的做法。但原罪的原字究竟该如何解释,如何界限原罪现在还缺乏清析的慨念。

  个人认为,要正确对待原罪,首先要承认原罪是过去式,此前种种可以不追究,但自今日始,任何违背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是不能被允许的。于此,国内一些地方走得太远了。出于经济方面的考虑,对于种种不规范操作,诸如以不正当手法营造区域市场垄断、违规建帐偷逃税费、违规用工等现象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听之任之了。也就是说,原罪的慨念被延伸到今天的企业行为中,原罪成了现罪,形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首先,这种行为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环境。企业通过非法操作大幅度降低经营成本,相对提高了合法经营的成本。在资本力量的作用下,极易造成全社会向恶性操作看齐,导致市场环境进一步恶化;

  其次,违规违法操作本身是腐败行为的助推器。地方官员所以容忍这种行为存在,除去促进地方经济的考虑,往往还渗染了大量的权力寻租行为。虽然根源在于制度不够健全,官员素质不高,但以经济手段开路、以金钱换取违规违法操作的行为,也直接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第三,制造大量的社会问题。社会公益和弱势群体成为违规违法操作最直接的牺牲品,比如大规模破坏生态环境的企业行为、严重欠薪、安全设施不足却正常开工造成安全事故等等不一而足。

  我国已经建成了初步的市场经济体系,建成了与市场经济体系基本配套的法律体系,足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虽然有许多硬性条文与社会现实不协调,也要通过合法渠道、正常渠道来解决,这才是成本最低的解决办法。条文与现实大规模不协调,不得不默允大规模的个人行为突破条条框框形成即定事实以推进法律进步的时代已经过去了。在没有新的条文取代以前,无论协调与否,还是要把旧条文当作铁律遵守,任何人不得擅越雷区。否则会破坏基本成形的市场经济体系,迟滞我国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的步伐。

  比如众所周知的孙大午一案,民营企业融难是事实,但这并不能成为类似孙先生那样的非法集资行为合法化的理由,放任不管会造成灾难。刚刚破获的山西省聂玉声非法集资一案,涉案金额就高达6.12亿元,其当一部分资金去向不明,公众利益受损已经是肯定的事了,这些年来利用非法集资骗钱的行为其实并不少,不能简单的用一个民企融资难就将其危害性掩盖了。就算是孙先生,从经济角度上看,他的企业也很难养得起他的学校,而且他的企业发展规划过于理想化,集资的风险是相当大的,一旦失败,公众的集资款没有任何保障,恐怕现在为孙先生鸣冤的人又要抱怨政府没有及时制止他的集资活动了。世界并不象诗人歌颂的一样完美,从来不存在任何一种完全没有副作用的法律体系,以即已成形的法律体系规范社会,通过积极有效的渠道不断改进规范现有体系的不足,还是放任自流,乱中求治,前者比后者更有实际意义。中国古话说两害相权取其轻,也是这个意思。

  众所周知,美国的法律体系是相当完备的,却也存在诸多与现实冲突之处。当某些条文的规定与现实不符的时候,个别人会挺而走险,故意犯罪,然后多方扩大影响,引起公众关注。如果最终达到修订法律的目的,当然无罪释放;如果达不到,就只好按照原来法律的规定接受处罚。也就是通常所说法律是刚性的,只要条文还有法律效力,就必须不折不扣的遵守。唯其如此,才能保证基本的社会与经济秩序。

  所以当我们讨论原罪,追不追究企业家以前的违法犯罪行为,以怎样的尺度追究还是次要的,关键是这一切都过去了,自今日始,任何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现行法律的规定,谁敢以身试法就一定要接受处罚,再不能以任何借口包庇企业继续违法犯罪。这样才可能营造出一个公平的市场环境,而公平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基础。

  一些地方为了眼前的经济利益,听任企业或企业家继续违规违法操作,甚至将默允违规当做吸引投资的一大法宝是相当不明智的,是给区域经济制造隐患。仿佛用纸包火,总有一天连纸一起烧了。而且越晚爆发危害越大。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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