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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懂的判决书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29日07:08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日前,东风汽车公司零陵服务站站长廖良才拿着两份判决书向本报记者投诉说:“原本是一个很简单的官司,一方认为对方违了约要赔偿,另一方则说没有违约欠债要还钱,法律事实是相同的,按道理说要么违了约,要么没有违约,不知为何在永州市中院的同一法官手里,这官司竟然复杂得让人看不懂。”

  廖良才说的这两份判决书,一份是永州市中院民庭审判长黄校军2003年7月判决的“(2003)永中民二初字第44号”判决书,一份则是永州市中院民庭审判长黄校军2003年12月判决的“(2003)永中民二终字第147号”判决书。“第44号判决说我没有违约,对方要还钱100万;而第147号判决书却说我违了约我要支付违约金。这真叫人晕。”廖良才愤愤不平地说。购车合同起纠纷

  事情是从2002年开始的。当时祁阳车站货场汽车运输队(下简称祁阳汽车队)队长伍小明和零陵服务站站长廖良才签订了购车合同。祁阳汽车队从零陵服务站购东风EQ3126汽车10辆,每辆13.4万元。2002年12月18日,祁阳汽车队共付给零陵服务站34万元,尚欠购车款100万元。此后,零陵服务站要求祁阳汽车队付清所欠购车款,并提供了购车发票,多次催收未果后,遂于2003年4月29日向永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祁阳汽车队支付100万元欠款及其利息。永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于2003年5月18日通知祁阳汽车队于当年的5月26日开庭。然而,让廖良才有点措手不及的是,就在他们准备应对5月26日的官司时,5月20日他接到了祁阳县法院的开庭传票,被通知于5月23日到祁阳县法院开庭。原来,祁阳汽车队以车辆不符合同约定、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向祁阳县法院起诉,要求赔偿违约造成的损失40万元。此后,这起汽车购销合同纠纷在永州中级法院和祁阳县法院分别立案审理。欠款官司说:没违约

  5月23日,祁阳汽车队诉零陵服务站合同违约一案在祁阳县法院开庭。原告祁阳汽车队认为,被告零陵服务站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颜色、车型、发动机、底盘等交货,因此零陵服务站要承担如此带来的违约后果。零陵服务站认为,虽然车辆的型号、马力与合同规定的不符,但祁阳汽车队予以验收,而且已经实际使用,一直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对合同约定的标的物的变更予以认可。同年7月,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3)永中民二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上,该法院作出如下判决:祁阳汽车队支付贷款1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该案件的全部费用23752元。审判长黄校军。赔偿官司说:违约

  10月9日,祁阳县法院也就祁阳汽车队诉零陵服务站合同违约案做出了一审判决。该法院认为,零陵服务站将EQ3108汽车冒称为EQ3126汽车交付原告是欺诈行为,因此,被告零陵服务站判决生效后20天内将原告所购10辆车更换为EQ3126G19DJ底盘,并负担因更换底盘的改型上牌费用及拆卸、安装底盘费用。零陵服务站对一审判决不服,遂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有趣的是这回担任审判长的仍是黄校军。2003年12月18日永州市中院做出“(2003)永中民二终字第147号”判决:“上述人提供的车辆确与合同约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此次该法院认定零陵服务站违约,判令零陵服务站赔偿违约损失。

  同一法律事实,在同一个法官手里怎么会出现两种结果?对此,黄校军向记者解释说,是因为在第一次审理时,考虑不周全。据悉,零陵服务站已经向永州市检察院提起抗诉请求,检察院已受理。本报记者陈月红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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