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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29日11:07 广州日报大洋网

  梁剑芳

  围绕着近时成都、南京、苏州等地推出的在部分场所针对乞讨行为的“禁讨令”,质疑之声不断。有人认为“设‘禁讨区’是公共权力的随意扩张”,有人指出应“警惕禁讨成为变相的收容遣送”,还有人干脆指出“禁讨令”本身就是违法的。但笔者不敢苟同这些观点。

  早在三个月前,针对收容制度取消后街头流乞人员增多的现象,有人士向广州市民政局建议,在广交会、省市政府门前等重要政治、经济活动场所设立若干“禁讨区”,这样既尊重流浪乞讨者的权利与意愿,又能维护广州的城市形象和人们的正常工作生活秩序。为此,有人撰文指出这“可能是一个违法的动议”,认为“应当尊重这些公民进入一些公共场所的自由”,希望“在公民的众多合法权益中,更明确地加上一条流浪乞讨权”,并希望“全社会都来尊重这种权利”。

  乞讨者,是公认的值得社会关心与同情的群体之一。但是,这个群体给社会秩序和民众生活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特别是有人将乞讨职业化的时候。当一家人兴致勃勃逛天河城于出口处碰到一个蓬头垢面的乞丐,让你感觉刚才的消费简直是犯罪时;当你带着牙牙学语的孩子去动物园玩耍,在门口遇肢体残缺或严重畸形的乞讨者让孩子受到惊吓时;当一对恋人情意绵绵游北京路,冷不丁冒出一个鼻涕邋遢的小孩抱住其中一人的大腿时……乞讨是自由了,但更多的人却不得不陷入难堪之中!

  如果说禁止乞丐进入部分地区乞讨,就是侵犯公民权利的话,那这样的“侵犯”在我们的生活中比比皆是:市区的某些路段在某些时段,是禁止摩托车通行的;在市中心的许多路段,是禁止无证小贩摆卖的;按照高速公路的规定,达不到速度要求的车辆是不准上路的……按照一些人的说法,这些都是对部分公民权利的“侵犯”,但谁又能否认那些措施是必要而有效的呢?

  自由,从来都是相对而不是绝对的。因为人是社会化的动物,倘若每个人都追求绝对的自由,则最终谁也得不到自由。任何事物都是相互依存的,我们所追求的应该是最佳的平衡点,而不是某个群体的“绝对”权利。法律从来就没有禁止乞讨,又何需郑重其事地加上一条公民的“流浪乞讨权”?在一些特定区域建立禁讨区,不仅是维护国家颜面和城市市容的需要,也可以保护多数市民免遭情绪干扰,是合理并且切实可行的。

  城市管理应该也必须借助一定的手段,其中有正确可行的也有错误偏颇的。对于错误之举,可以也必须批评指正,但动不动就将这些措施与权利和歧视联系起来,除了说明某些人患有严重的“维权(歧视)综合症”外,对于问题的解决没有任何帮助!(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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