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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只顾低头拉车不顾抬头看路”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30日09:54 红网

  2003年12月5日,银鹰典当行的董事长、兴亚集团的董事长兼总经理赵磊,被河南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一位著名的股份制专家、厦门大学金融学博士竟然重重地跌倒在自己精通的金融行业,这着实是一个大悲剧。

  从事件的整个发展过程看,使赵磊成为阶下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自1992年开始的“敢闯敢试”的大环境,也有漯河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违法操纵。特别是漯河市政府及有关方面胆大妄为,公然在完全违法的情况下直接操纵经济行为,为赵磊的重重跌跤埋下了伏笔。同时,政府还涉嫌不作为,故意制造“替罪羊”和牺牲品,在国家整顿文件三令五申的情况下,并没有认真执行文件,对以前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清理,却只顾把自己脱离出去,是非常不道德的。在整个事件中,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官员起了推波助澜作用,他们应该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和道义责任。

  但我们认为,政府的责任并不能掩盖赵磊本人的责任,在直接导致赵磊跌跤的银鹰典当行闹剧中,赵磊的角色决不象他自己所说的“不是我骗人,而是我被骗”,依笔者所见,赵磊首先是一个违法者,然后才是一个受害者。从某种程度上讲,他的一步步走向深渊,完全是咎由自取。赵磊最大的缺陷,也是他最终成为阶下囚的根源,就是他“只顾低头拉车,不顾抬头看路。”我觉得,这是赵磊事件给全国企业家的最大警示。

  作为金融学博士、著名股份制专家的赵磊一定比一般企业家更明了企业的经营风险,特别是金融企业的经营风险,它应该懂得如何规避和防范经营风险。但可惜的是,他只注意了业务经营领域的风险,而没有对法律领域的风险给予充分关注。用“只顾低头拉车,不顾抬头看路”来形容赵磊再恰当不过了。我们都知道,在市场经济社会里,法治是一切活动的基础。法律是各种市场主体进行活动的最基本准则,违反法律的经济活动等于是没有根基的大厦,具体层面经营再好,也难免会倒塌下来。赵磊的悲剧充分说明了这个道理。

  应该说,赵磊作为专家是名符其实的,当漯河方面最初以自己的名义注册公司时,采用虚假出资的方式(当然这是违法的)注册了2000万资金的兴亚公司,而事实上,到1997年仅三年时间,兴亚集团注册资本不仅完全做实了,而且已扩大到6120万元,说明在经营层面上,赵磊确实是行家里手,确实有经营才能。然而在直接给他带来灾难的典当行事件上,赵磊却迷失了方向,将法律完全置于脑后。当他接手这第二个违法企业后,明知“自己上当受骗”不仅没有及时撤出而且还一直坚持下去。这也说明,赵博士并没有把公司法规定放在眼里,也没有理会国务院的三令五申,认为只要有漯河市委市府方面的支持就够了。孰不知,漯河市委市政府的“政策”在国家法律法规面前是不堪一击的。在1998年7月国务院连续发文要求“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时,身为直接经营金融企业的金融学专家竟然没有给予应有的关注,一直都蒙在鼓里,以至于在有关部门加紧摆脱干系的时候自己却浑然不知,听凭别人摆布。我们不禁要问,政治敏感性、法律敏感性到哪里去了?难道只一句“是我被骗”就能解释的?

  行文至此,我们不难得出结论,无论是行政决策者,还是企业经营者,都不能只顾低头拉车不顾抬头看路,业务精湛是必要的,但大方向决不能认错。在市场经济社会中,这个大方向就是法律法令。任何违法行为都迟早会受到法律的追究,违法行为不仅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而且还会带来不利后果甚至灾难,股份制专家、金融学博士赵磊的悲剧就是一个明证。(稿源:红网)(作者:李克杰)(编辑:肖之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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