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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款弄错账户 无奈状告账号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30日10:08 广州日报大洋网

  到法院打官司,总得有一个被告,被告要么是一个自然人,要么是一个单位,比如企业、公司或者行政机关。但发生在成都的一起案件中,原告要告的竟然是一串号码……

  汇款账号614错成416

  秦先生在成都做生意,客户们都是用自动提款机上的转账方式支付货款,按照合同是每个月的月底汇来5000元钱。2003年8月2日,秦先生接到一个外地客户打来的电话,说又汇来了一笔货款,让秦先生注意查收。秦先生在账户上查询但并没有查到账。第二天,他又到银行去查,依然没有查到。于是秦先生马上给那个客户打电话。对方把那天转账的底单传真给了秦先生,秦先生接到底单一看,他的账号最后的3位尾数应该是614,可款汇到了尾数为416的账号上去了。

  416开户人电话地址都联系不上

  要追回那5000元只有一个方法,就是找银行寻求帮助。于是,秦先生来到了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把自己遇到的问题说了,希望能够得到银行方面的帮助:希望银行查到账号尾数为416这个人的身份证号码和家庭住址,自己可以把这笔钱要回来。

  然而,银行方面得知秦先生的遭遇后,表示对秦先生希望得到的帮助无法满足。银行的负责人说,他们通过内部查询,找到了转错的收款人的姓名和电话,但是当银行专门组织人力去按照此人开户时留下的电话号码和住址去寻找时,却发现他留下的电话号码是空号,家庭地址也是不正确的,所以没有办法和收款人联系。

  没有犯罪嫌疑人公安不立案

  可秦先生对银行的说法觉得不可信,因为个人开户时需要实名制,不应该一点线索都没有。被银行拒绝后,秦先生想能不能到公安局要求立案侦查呢?于是,他找到了成都市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经济侦查大队在了解了情况以后表示同情,但是爱莫能助。办案人员说,这个案件不是经济活动中的诈骗或者非法占有,因此无法设定犯罪嫌疑人。

  银行称不能透露储户信息

  秦先生有点着急了,他直奔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向法院咨询自己该怎么办。

  法院方面告诉他,他最好还是到银行问清到底是谁得到了这笔转错的钱,知道以后才有可能起诉。跑了一圈之后,秦先生只好又回到了建设银行四川分行,要求银行告诉他那个得到钱的客户的资料。

  但银行表示这个要求他们确实无法满足。银行说,依照1992年12月份颁布的107号国务院令规定的储蓄管理条例,建设银行要对所有储户的信息资料账户资料进行保密。

  汇款人主动补给货款

  银行说,发生客户自己转错账的几率是非常小的,而且在设计转账功能的时候,要求客户在转账的过程中必须输入两次他的转入账号,这样才能完成交易。银行认为,储户在使用此项服务的时候出现错误就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银行不可能把本来与此事无关的其他客户的资料提供出来,如果那样肯定会影响整个银行系统的工作秩序。

  无奈,2003年10月,秦先生在奔波了两个多月后又找到法院,状告那串转错的账号。而法院对起诉账号的要求决定不予立案,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而不能以一个账号作为被告。

  折腾了很长时间的秦先生已经没有办法了,此事也只能不了了之了。现在,转错账的客户已经主动把那笔货款补给了秦先生,因为不管怎么说,这件事情还是因为他的疏忽引起的,他们两人的生意往来还在继续,但在他们的心里多少有些别扭,没想到一时的疏忽造成了现在这个结果。(央视《今日说法》供稿)

  以案说法

  钱款可能在账户中沉睡

  叶林(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在这个案件中银行和秦先生的关系不是一个存款关系,而是提供A客户向B客户汇款的业务。银行的角色更像一个渠道,所以不能要求它承担更多的责任。我们知道,为储户保密是银行工作的一项原则,那个人不管是在还是不在,他是你的一个储户,从法律上来讲,商业银行就必须去对那个储户的利益负责,所以银行“不配合”秦先生是合法的。

  这个案件当中秦先生的客户自己输错了号码,这里面跟犯罪没有任何关系,公安机关没有责任也没有权力去审查;因为没有明确的被告,法院也不能立案。

  而开户的人得到这笔钱纯粹是由于人家把账号给输错了,他没有法律上的也没有合同上的依据,所以属于不当得利。但是问题是在这个案件当中,这个账户可能是一个闲置的账户,那要是这样的话,这笔钱放在这个账户里面可能就是在某种意义上是永久性地存在这个账户里。(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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