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案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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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30日10:39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本报汕头讯(记者王冲寒通讯员王开颖) 近日,广州海事法院汕头派出法庭审结了一宗海上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汕头市南澳县的黄某在某次热带风暴来临之际下海替人抢救渔排意外身亡,而渔排的主人正是黄某的亲姐夫。 黄某之死该由谁来赔偿呢?事隔一年,死者家属将黄某的亲姐夫翁某及另一渔排主告上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因黄某死亡的损失,包括死亡补偿费、丧葬费以及对原告赡养、扶养费共14.4万元。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翁某作为委托人,应对黄某之死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令被告翁某赔偿原告死亡补偿费及丧葬费8.4万元,赔偿原告黄父的扶养费3000元。 受托下海抢险不幸遇难 2002年8月5日,南澳县海面刮起了8至9级东南风,阵风达到11级。当天下午1时许,南澳县后宅镇隆东乡渔民柯某来到后宅镇码头,准备将自己的机排拖上岸。这时他发现自家的机排与另外一只机排捆绑在一起,在大声呼叫无人应答且确认机排上没有人的情况下,柯某砍断绳索将自家的机排拖上岸。眼看另一只机排很快就要被狂风卷入大海中,发现险情的机排主人南澳县深澳镇渔民翁某因自己不通水性,便致电给妻弟黄某过来帮忙。黄某下海抢险时却不幸被水中漂浮的其他机排夹击溺水死亡。 黄某是家中的主要劳动力,家中还有年过七旬的老父和一双儿女,他的意外死亡令这个家陷入困顿。经考虑,一年后,黄父、黄妻等4名原告将机排主柯某列为第一被告,黄的亲姐夫翁某列为第二被告诉至法院。 口头委托形成合同关系 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是因接受被告翁某的委托下海抢救机排时被水中漂浮的其他机排夹击后溺水死亡的。被告柯某砍断翁某机排绳索的行为并不会必然导致黄某死亡,柯某也不可能预见其砍断绳索的行为会导致黄某的死亡。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柯某对黄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依法不能成立。 被告翁某为了自身机排的安全,委托黄某下海抢救机排,黄某受托下海,两者之间已构成委托合同关系。黄某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死亡。根据《合同法》,被告翁某作为委托人,无论其是否对受托人黄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均应对黄某之死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翁某赔偿4原告死亡补偿费及丧葬费8.4万元,赔偿原告黄父的扶养费3000元;驳回4原告对被告柯某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规 《合同法》第407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