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颁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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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30日12:46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本报讯(记者史丽萍) 昨天,中国保监会对《外资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并以保监会令的形式颁布了修改后的《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据悉,新《办法》将于3月1日起实施。 新《办法》主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了修改: 一是将原“外资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改为“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 二是明确了保监会派出机构对当地代表机构日常管理的职责等。代表机构每年在其代表的外国保险机构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应当分别向中国保监会和当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其所代表的外国保险机构上一年度的年报。 三是按照我国加入WTO承诺,新《办法》中加入了保监会审批的期限的规定。 四是对审批程序进行了细化,明确规定,正式申请表由保监会提供,保监会审批的期限为20日,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保监会主席批准,可延长10日。 五是对代表机构的展期,不再审批;对代表机构变更地址、更换或增减代表、副代表、外籍工作人员,由审批改为事后报告。 六是对处罚规定进行了细化。代表处违规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的,由中国保监会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从事保险业以外经营性活动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的代表机构工作人员,由中国保监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