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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预报也专卖?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31日03:16 红网

  地球人都知道,生活在地球上,人人都与气象息息相关。比如,一场大雪可以让一个大城市原本拥堵的交通瘫痪。其实,不仅仅是日常生活,商业经营、农业生产这些经济活动,与天气的变化也唇齿相依。夏日大热,空调和纯净水好销;冬日大冷,羽绒衣被好卖,商家如果预知了这样天气变化,可以早进货多进货挣大钱。不久前我看中央台的一个新闻说,年平均气温升高一度还是降低一度,对全球农产品产量影响十分巨大。我记不得具体数字了,反正觉得天气就是厉害,“人定胜天”几乎是句瞎话。

  气象预报如何传播、人们如何获得气象信息,是一个关键。新华网北京1月30日的电讯说,今后,未经许可擅自刊播气象预报、擅自将获得的气象预报提供给其他媒体、未经许可擅自转播、转载气象预报等行为,将被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是自2月1日起施行的《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中国气象局有关负责人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近年来,一些单位或个人擅自抄转、发布气象预报,给各级政府防灾减灾工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了不良影响,同时也侵害了气象台站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形象。

  中国气象局有关负责人的这句话我看不明白。“一些单位或个人擅自抄转、发布气象预报”,怎么就“给各级政府防灾减灾工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了不良影响”,影响了气象台站的“形象”?不瞒你说,我所居住的小区,一进大门,在邮报箱公告栏的位置,天天就挂着一块小黑板,上面就抄转自报纸的当天的天气预报,这不也是“给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带来了不良影响”、“损害了气象台站形象”的坏事?

  于是我上网查阅了这个管理规定。这是中国气象局令第6号:《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21日中国气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下署局长秦大河。看下来有个感觉,觉得这个管理办法洋溢着气象部门的利益诉求。比如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广播、电视台站和报纸应当安排基本固定的时间和版面,每天及时刊播气象预报。其他媒体需刊播气象预报的,应当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签订刊播协议,双方根据协议提供和刊播气象预报”;比如第十条说“气象预报属于气象科技成果,制作和发布单位对其享有所有权”;还有就是第十三条的“万元罚款”的规定。加上第五条“国家对气象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的规定,我怎么看怎么像“烟草专卖”那模样,可烟草专卖还允许个体户零售呢。

  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找到了其中“气象台站在确保公益性气象无偿服务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开展气象有偿服务”的“法律依据”。仔细推敲这个规定,发现“公益性”与“营利性”矛盾纠缠,“无偿服务”与“有偿服务”边界不清。但《气象法》第三条规定“气象事业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基础性公益事业,气象工作应当把公益性气象服务放在首位”,这还是比较清楚的,那么,作为事业单位的气象部门,就应该努力压低自己的利益诉求,真正把公益性放在首位。

  真正影响气象台站“形象”的,我看主要有二。其一,气象预报不准确。我所在的城市春节七天,天天天气晴好,可报纸上发布的天气预报楞说有一天会下雨,人们就预备着那天要下雨呢,可偏偏就没下。而有时预报说晴好,偏偏下了,让人措手不及。我这个城市12345市长热线就接到投诉:一市民购买了天气预报的手机短信服务,每月三两元的支出不高,能换来天天气象预报的短信,一日收到的预报说天气晴好,他就晒出棉被放心地去上班了,结果老天偏偏下雨,棉被淋得一塌糊涂,他致电市长热线就是要求有关责任部门予以赔偿。其二,就是一切向钱看,专营气象预报来卖钱,说不准与某些媒体、某些用户签订协议的时候,就开出天价。

  我这样说,并不是全盘否定气象预报的有偿服务,只是希望分清主次轻重,真正把好度,不要想着、见着钞票,气象人的血50度就沸腾。(稿源:红网)(作者:徐迅雷)(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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