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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公司赔钱给乘客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31日08:43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本报沈阳讯“不要停车,我的钱和手机丢了!”发现东西在公交车上被盗后,赵女士高喊,可到站时司机依然将车停下。赵女士于是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今年初,葫芦岛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司机所属单位公交公司应负赔偿责任。

  2003年12月初的一个早晨,赵女士乘坐公共汽车上班,途中发现自己包里的200元钱和手机被偷走了。情急之下她立即高声喊了起来并要求司机直接把车开到公安局,中途不要再停车。

  但赵女士的要求引起了其他乘客的强烈不满,司机当时以不能耽误其他乘客上班为由拒绝了赵女士的请求,仍像往常一样逐个车站停车。

  赵女士认为,没有追回被盗的钱和手机,就向该公共汽车所属的公交公司索赔,而公交公司认为公司没有义务帮助某一个乘客追回在车上丢失的物品。于是,赵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

  今年初,此案有了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疾病、分娩、遇险的旅客;赵女士的财物被盗属于遇险的情况,司机应当把汽车开到公安局以求救助但他没有这样做,是有过错的行为,司机所属单位公交公司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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