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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交通违章“追加罚”未尝不可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31日09:50 南方都市报

  一家之言

  北京市朝阳区近日公布了《公务员重点交通违章行为抄告制度实施细则》,规定今后该区的国家公务员交通违章,发生酒后驾车、非司机开车、闯红灯、驾车走公交车道和遇道路堵塞违章抢行等5种严重违章行为时,将受到扣发奖金、通报批评、停职检查或调离工作岗位等行政处理,屡教不改的,将被责令引咎辞职或予以辞退(见1月30日《北京娱乐信报》)。

  这是今年以来,继“基本称职”也要下岗之后,该区公布的又一项整治公务员道德行为的严律,即刻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赞同者虽有,但质疑声更多。将交通违章与公务员的奖惩挂钩真是一种不可取的“法外用刑”吗?

  朝阳区是首都对外交往的窗口区和涉外资源的云集区,政府形象塑造的要求也高。今年初,该区公布了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其中规定,凡连续两个年度考核被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人员,给予警示,并作降职处理;凡连续三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非因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不被辞退也是公务员的一项权利,而基本称职又不在辞退公务员的法定事由之中。这项严律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发生了微妙的抵触,遭到了舆论的质疑。现在,朝阳区又针对霸道公车泛滥成灾、部分公务员野蛮驾驶的痼疾施以整治重律,再次面临着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冲突的尴尬。但笔者认为,这种法外峻“律”也未尝不可。

  公务人员的道德行为关系到政府形象,当公务员出现交通违章行为时,一般教育力度往往不够,同时,还有可能因为公务员的身份特殊或其他个人职业交际的影响,而逃避或减轻了处罚,因此把遵章守纪情况与业绩评价和职位挂钩,可以算是一种大胆的尝试。何况目前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也是一个需要不断完善、不断改进的法规,随着我们国家政治文明的建设目标日益明确,随着社会公众对于公务员文明执政的要求的进一步提高,不仅应该对公务员的职务素质提出更高的标准,而且也有必要对他们的个人的品德素养提出更高的要求。现行公务员管理制度和方法也需要不断总结实践经验来补充完善,束缚于现行的法规框架,很可能会约束手脚。从这个角度考虑,北京市朝阳区在自己的辖区内对本系统内的公务员提出高标准的要求,屡定严律,这种探索性的尝试在现阶段也无可厚非。

  从去年起,北京市朝阳区先后针对公务员的管理考核,制定下多项明令严律,从列出了19种不称职表现及11种基本称职表现规范考核,到出台《追究损害发展环境行为责任暂行办法》约束公务员行政行为的38条,以及今年陆续出台的“基本称职”也要下岗和将交通违章与公务员的奖惩挂钩,这都表明了该区不断强化行政手段来加强廉政建设的决心。在我们肯定这些新政的同时,也不可忽视这样一个问题:在推行法外峻“律”的同时,对公务员的权益保护也应该提上一个更新、更高的层次。从社会角色上讲,公务员也是广大劳动者中的一员,遵守法规、严格纪律是对他们的基本职业要求,是他们理应遵守的义务;同时,保障合法的劳动权益,建立公正合理的维权机制也是他们享有的基本法律权利。为此,我们期盼着在峻“律”的陆续出台之后,能有公务员维权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和维权标准的逐步提高,这应该是加强公务员廉政建设目标的双重任务。

  康劲 甘肃 媒体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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