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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31日11:21 兰州晨报

  本报讯(记者梁峡林)为确保全省国企改制工作有序、规范进行,近日,省政府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就国企改制涉及的批准制度、清产核资等十个方面制定出台了具体实施意见,明确规定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代会通过方可实施,尤其是企业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国有产权,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政策解读

  改制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国企改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等,必须制定改制方案及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改制方案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未经决定或批准不得实施;国企改制为国有股参股或不参股的,改制方案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一次性结清。分期付款时,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剩余款项要在首期付款后一年内结清。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代会同意改制方案须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优先用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和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偿还拖欠职工的债务等。

  经营管理者严禁“自卖自买”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参与转让国有产权,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管理层不得随意收购职工股权或安置职工的资产;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各类投资者要一视同仁,平等竞价受让国有产权;对大型国企改制通过引进外部投资主体、规范法人治理结构,消除“内部人控股”、“一股独大”等弊端。

  改制方案拒不执行收回产权改制方案、兼并重组及产权转让方案要由出资人或企业主管部门与企业受让人签订协议,对拒不执行改制方案、兼并重组及产权转让协议,恶意倾吞国有资产、长期拖欠职工工资的企业受让人,依法终止协议,收回产权,重新改制,造成损失的追偿损失。对非法转移、侵占国有资产,损害国家和职工利益的,要依法查处。

  本报记者梁峡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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