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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未婚先育者要缴社会抚养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31日12:13 大华网

  新华网江西1月29日电将于今年2月1日正式实施的《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违规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作了具体规定,未婚先育者也被列为征收对象。《办法》规定,夫妻双方或一方为非独生子女而违规再生育一胎的,需向有关部门缴纳3.5倍于计征基数的社会抚养费。对未婚生育者,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一方或者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怀孕生育第一胎的,需缴纳1.75倍于计征基数的社会抚养费;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并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但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怀孕生育第一胎的,需缴纳1.05倍于计征基数的社会抚养费

  《办法》操作性较强,对符合再生一胎情形、但未达到规定间隔期生育第二胎的,要求当事人按不同标准缴纳不等数额的社会抚养费,标准分生育妇女未达到25周岁的、25周岁至28周岁之间的、28周岁以上的。而对计划外生育二胎以上子女的,又根据不同情形,从第二胎开始征收高额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体现了地域间的经济差别。《办法》明确指出,社会抚养费计征基数分城镇、农村两种,两者分别以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当事人计划外生育子女出生前一年的本县(市、区)城镇、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当事人实际收入高于上述标准的,以实际收入为计征基数。(来源:《汕头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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