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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银行法制建设 促进山东银行业健康发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1日07:29 大众网-大众日报

  2004年2月1日,备受社会各界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金融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也是银行业依法经营、依法监管的又一座里程碑,标志着我国在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道路上迈出了新的步伐。对于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维护金融稳定,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提高银行业的市场竞争力,实现在发展中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良性循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充分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

  实现了立法理念上的重大突破

  与时俱进是我们党永葆青春活力的精神品格,也是社会主义金融法制建设必须始终遵循的基本原则。从整个立法理念和条文内容上看,《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制订和颁布实施,适应了银行业改革、发展和市场化监管的趋势性要求,充分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总体上讲,这部法律主要有四个方面的突破:

  一是独创性。2003年初,为了适应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职能适当分离的发展趋势,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确保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高效运行,提高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决定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监管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为了适应这一职能调整和监管专业化的需要,同时也是为了更有效地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的利益,迫切需要制订《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作出规范。可以说,作为一部专门针对银行业监管的全新法律,《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从金融监管的角度规范了监管和被监管者之间的职责和权利、义务,是中国金融法制史上的开创性成果,从各国金融立法体例看,也是比较少见的一大创新。它不是关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组织法,而是关于银行业监督管理行为的专门法律,旨在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中国银行业监管的目标、原则,确定银行监管机构的法定地位和职责,加强和完善市场化监管手段,规范监管程序,推进我国银行业监管从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的转变,从而为确保银行监管的有效性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提高监管效率,增加监管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的发展。

  二是科学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科学性突出表现为,整部法律自始至终都体现了现代银行监管的激励相容理念。所谓激励相容的监管,是指金融监管当局不能仅仅从监管的目标出发设置监管措施,而应当充分发挥监管的激励效能,参照金融机构的经营目标,将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和市场约束纳入监管的范畴,促进金融稳定和金融创新共同发展,最终实现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监管目标给出了非常科学的界定,既“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又“应当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整部法律始终围绕和体现了这一目标要求,从而很好地贯彻了激励相容的监管理念。一方面更多地体现了监管的审慎原则,把促进公平竞争和支持金融发展列入监管目标,另一方面又进一步突出了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自主权,强调了市场约束在金融监管中的积极作用。既为金融发展和创新留出了足够的空间,同时又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从法律层次上较好地兼顾了保稳定和促发展这两个方面,实现了立法理念上的重大创新,适应了银行业改革、发展和市场化监管的趋势性要求。

  三是审慎性。审慎经营规则是指一系列防范和控制风险损失,从而确保金融机构稳健运行的制度规则。银行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安全稳健是最重要的生命线。有效管理和控制银行业风险是监管当局的核心任务,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审慎经营规则是促使银行谨慎经营、控制风险的重要手段。审慎经营规则的目标不是直接限制银行的业务性质?凸婺#膊换岣稍ひ械恼>疃蔷鸵腥绾紊笊骶?营、降低风险提出要求、标准和指导性意见,指导银行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在业务经营过程中所承担的各类风险,从而在合理的风险水平之下实现稳健运营。为充分体现这一理念,《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根据“巴塞尔核心原则”的有关要求,明确规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进一步细化了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在内的八项具体内容,以确保审慎经营作为监管当局的基本职责,并据此对银行业实施持续监管,表明了中国银行业监管将从过去单一的合规性监管模式向风险性监管与合规性监管并重的复合模式转变,银行监管的重点将从化解金融风险为主逐步过渡到以促进金融发展为主。

  四是前瞻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充分考虑了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金融对外开放的步伐迅速加快这一实际情况,认真总结了我国多年的银行业监管实践经验,整部法律有50%以上的条款直接体现了巴塞尔核心原则的思想,顺应了银行监管的世界潮流。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专门把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信息作为一项基本的监管措施,并对需要披露的信息范围作了明确规定。通过加强信息披露,有助于强化市场监督的约束作用,解决信息不对称和缺乏透明度的难题,更好地保护广大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促进有效市场纪律和公平竞争机制的形成。又如,这部法律特别强调了监管权责对等原则,既对监管机构使用监管手段和措施给予了适当授权,增大了监管当局的执法力度,也对监管权力的运作进行了必要的规范和约束,形成了对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严格的问责机制。诸如此类的规定,使得这部法律不仅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而且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和科学的前瞻性,既很好地适应了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需要,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监管制度、强化监管手段、加大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水平的精神,又完全符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的各项要求,有利于解决我国银行业面临的重大问题,必将对提高我国银行监管的有效性奠定长远的和良好的法律基础。

  严格监管执法,促进依法经营,全面提高山东银行业竞争力

  江泽民同志指出:“要把依法治理金融,作为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内容,从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加强监管和广泛宣传金融法律知识,严厉打击各种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等方面切实加强金融法制建设。”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一步融入经济金融全球化,必然要求一切金融业务活动和金融监管行为都要在法制的轨道下运行,做到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这既是对监管当局的要求,也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健康运行的基本前提条件。

  经过近年来的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山东银行业目前已经形成了以银行为主体,包含非银行金融机构、城乡信用社和邮政储蓄在内的种类齐全的机构组织体系,业务规模和经营实力不断壮大,内控建设和管理能力有所增强,资产质量和盈利水平逐步提高,地方法人机构的风险得到有效防范化解,已经由过去被动保支付,开始进入在创新中发展、在发展中防范化解风险、建立现代银行制度的新阶段。到2003年末,全省各级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总数12200多家,各项存款余额12438亿元,贷款余额10467亿元。应该说,山东银行业的各项总量指标都是居于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前列的,但是质量指标并不靠前,仍然存在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和矛盾,银行业的整体竞争力还没有达到全国先进水平,突出表现为“四低”:一是资产质量低,不良贷款占比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二是盈利水平低,资产利润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三是创新能力低,原创性的业务品种几乎为空白;四是开放程度低,外资银行的发展相对缓慢,业务份额较小。另外,山东银行业还面临着历史包袱重、制约因素多、发展不平衡等问题。因此,尽快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增强整体竞争能力,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和社会发展,是山东银行业面临的迫切任务。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颁布施行,为我省银行业的依法监管、审慎经营和提高竞争力创造了良好契机。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都要把认真学习、积极宣传、深入贯彻实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深刻认识颁布实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是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是加强金融监管,提高监管水平,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举措;是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形势发展需要,加快金融业对外开放,提高我国银行业国际竞争的必然结果。同时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向社会各界广泛深入宣传《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返牧⒎康摹⑿灾省⑻氐悖幸导喽焦芾淼?目标、原则和法律条文的具体内容,使社会公众逐步充分了解这部银行大法,提高金融法律意识,以此推动其贯彻实施,促进依法经营、依法监管,更好地规范和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作为银行监管部门来讲,认真贯彻落实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关键就是要结合山东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实际,严格金融执法,促进依法经营,为金融创新和发展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和制度空间,促进全省银行业在稳健运行的基础上加快发展。山东银监局成立以来,始终把强化制度建设、健全规则体系、坚持依法行政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先后制定实施了查处分离办法、特别监管规定、监管问责制度、现场检查监督卡制度以及支持和鼓励开展业务创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收到了初步成效。在今后的监管实践中,我们将严格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要求,继续认真落实银监会提出的四个现代监管理念、四项监管目标、六个良好监管标准和三条监管纪律,重点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坚持目标导向监管,为银行机构营造足够的经营和发展空间。按照分类监管和“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根据不同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和内部控制能力,采取差别监管措施,分类确定监管目标和评价标准,最大限度地避免“一刀切”或者“切一刀”的僵化监管模式,引导银行机构围绕监管目标,在法律及市场规则的有效约束下,自主经营、自主管理,避免过度监管阻碍金融发展。二是突出风险管理,鼓励金融创新。改变传统监管方式,更多地关注银行业的整体风险控制水平,提高对金融风险的控制、防范、消化能力,通过实施持续性的风险监管,逐步完善风险监管框架。同时将本着“以创新促发展,通过发展消化历史包袱”的精神,简化审批环节,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办事效率,引导和鼓励银行机构开展金融创新。争取通过积极努力,我省能有一两家银行成为“精品银行”,多数行能有一两个业务品种在全国领先,全省银行业都能在全国有靠前的位次,有较大的影响。在出经营成果的同时,涌现出一批现代银行家。三是增强监管透明度,维护公平有序竞争。银行业是面向公众和企业的服务性行业,信息不对称和缺乏透明度是我国银行业长期以来存在的共性问题,广大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对金融产品、金融服务缺乏必要的知情权,不利于有效市场纪律的形成,不利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也不利于社会资金资源的合理配置。今后,我们将严格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以信息披露为主要方式,综合采取公开审批条件和程序、实行业内通报、强化社会监督等多种措施,逐步提高行业透明度,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机制,充分发挥市场纪律的约束作用,促进社会资金资源的优化配置,全面提高山东银行业在全国乃至国际金融市场上的竞争实力,早日把山东这个金融大省建设成为名副其实的金融强省。

  (作者系中国银监会山东监管局党委书记、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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