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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展示他人照片是否构成肖像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2日06:57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问:3年前,一名女性患者杨某来我院妇产科就诊,经其同意,我们为其拍摄了裸体病照一张。最近,县计生委举办优生优育展览,要求我院提供一些资料照片供展览用。我院便将包括杨某裸体病照在内的数张照片交给了县计生委。因未能与杨某联系上,这件事也就没有取得杨某的同意。几天后,杨某找到我院,要求我们赔偿其精神损失抚慰金1万元。请问,公益展示他人照片,是否构成肖像侵权?湘潭朱玲

  答:根据《民法通则》第100条关于“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的规定,侵犯公民肖像权除具备一般侵权要件外,似乎还必须同时具备“未经本人同意”和“以营利为目的”这样两个条件。根据这种理解,你们医院与县计生委使用杨某的病体裸照,虽然对杨某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但因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也就不构成对其肖像权的侵犯。然而,剖析《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不难发现: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并不能导出不以营利为目的就可以随意使用他人肖像这样的结论。也就是说,侵犯公民的肖像权并不是以必须以“以营利为目的”为前提,在不以营利为目的,但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同样构成肖像侵权。

  因此,从你来信所反映的上述情况来看,你们医院和县计生委的行为侵犯了杨某的肖像权,应当为杨某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当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可以双方协商,若协商不成,则只有寄望于诉讼途径解决了。辛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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