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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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2日09:31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本报讯据中央电视台报道,《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日前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联合公布,从昨天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开始步入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以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办法要求,转让方应当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办法特别强调,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 国有产权转让经批准后,应开展清产核资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资产评估,作为确定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关于交易价格的确定,办法明确要求,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办法规定,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如果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和受让方有违规行为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应当要求转让方终止产权转让活动,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 该办法还对社会中介机构、产权交易机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的违规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