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搞创收”呼唤独立司法预算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2日14:54 新京报 |
1月31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播报,湖北省大悟县宣化镇法庭私造起诉书,以莫须有的罪名将河南省信阳市的两名钢材经销商抓来拘留,共罚款23万元。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说,这是因为法院层层下达经济指标,法庭弄不来钱就发不了工资。 目前我国法院系统的司法经费,主要来源于各级政府财政的拨款及法院自身收入诉讼费转化的补助经费。补助经费这一部分,我国实行“收支两条线”,也就是说,法院收缴的诉讼费全额上缴给财政专户,财政统筹后再以预算外资金的形式,根据其经济实力与法院的开支预算报告决定拨款数额的多少。 如此将法院的经费和地方财政捆绑在一起,造成司法经费等都在同级地方政府控制之下,是导致了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说的司法权力地方化的一个重要原因。 除此之外,因为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欠发达地区法院还会普遍经费紧缺,无法办公,或者无法支付法官工资。例如湖北省大悟县这个事件,很明显,并不是法院为了增加个人收入在搞创收,而是因为经费紧缺而采取的“违法之策”。 所以,我们认为,现在不能仅仅停留要求这个事件之中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而要注意到这些知法犯法行为背后的深层次问题。 法院经费依赖于地方财政,很久以来就是困扰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一个难题。 为解决这个问题,我们认为,要建立独立的司法预算体制。要保障法院经费,就要实行国家单列财政拨款,由最高人民法院编制全国法院系统(包括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全年的开支预算,在年初由最高人民法院交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单列入国家预算,报经全国人大批准,国务院主管部门保证按预算拨款。 在国外,大多数国家都将法院经费独立出来,单独列入国家预算。1985年8月召开的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了《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其第七条规定“向司法机关提供充足的资源,以使之得以适当地履行职责,是每一会员国的义务”,在其解释文件之中,还规定“向司法机关履行职能提供充足的资源”包括根据承办案件数量任免足够人数的法官,为法院配备必要的支助人员和设备,以及向法官提供适当的人身安全、报酬和津贴。 借鉴外国的有益经验,针对我国的司法经费财政管理体制中的弊端,我们认为,要改革现行体制,并且应当建立独立的司法预算体制。本报评论员陈永苗(来源:新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