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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追究民企“原罪”利于社会整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2日18:12 红网

  据《中国青年报》1月31日报道,河北省出台文件,首次提出民营企业经营者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超过追诉时效的,司法机关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有人士分析,这意味着政府不再追究民企“原罪”。在舆论和公众对民营企业“第一桶金”进行拷问的今天,这个文件的出台自然吸引了不少人的关注。从社会和谐发展的角度来看,笔者以为此举有利于政府加强对社会的控制,促进社会的和谐,减少不必要的摩擦,降低社会的运行成本,从而增进社会的整合程度。

  报道称,河北省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该文件的最大的受益者,河北省省委常委、省政法委书记刘金国解释说,绝不能认为民营企业都是靠偷税漏税、生产假冒伪劣致富的,而把管理和打击矛头指向民营企业;绝不能认为民营企业在经济纠纷中胜诉就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而在执法中放弃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应该承认,这种认识是符合实际的,也符合时代的要求,但是由于政策和制度的制约,现实中民营企业受到的艰辛自是一言难尽。河北省出台的文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是一种制度设计的先兆,是对民营企业进行合法保护和尊重民营企业合法权利的一种现实路径选择。

  谁也无法否认,民营企业最初是从社会的夹缝里生长起来的,一方面受歧视,受挤压,另一方面又不得不攀附权力,寻求发展。我们既不能因为出了一个反面的民营企业家就完全否定民营企业家,更不能对目前民营企业家所遭受的一些不公平待遇或迫害不闻不问。时代也要求民营企业必须对自己的责任作出明确的回答,不能只知道一味赚钱,必须在社会和公众的舆论中把自己的形象树立起来。当前社会变革与财富分配已经进入进入深水区,不少人都在思考是哪些社会和制度环境的原因,使得中国民营经济总有半边脸蒙在灰色甚至黑色之中?民营企业家如何才能彻底摆脱笼罩在财产合法性上的阴影?民营企业的财富何时才能阳光起来?其责任的承担何时才能让人民称道?

  河北省出台的文件,无疑是政府对民营企业地位的承认,是对民营企业问题的一种回应。公众的怀疑和舆论不信任情绪在社会的蔓延,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到我们整个社会的融合程度,而河北省的做法也是对促进社会整合的一种尝试。公众对民营企业财富和社会地位的不认同,已经成为民营企业发展的羁绊,也成为实现现代化的羁绊,不利于整个社会进步程度的提高。社会认同和社会凝聚同时关联着社会体制及社会秩序的合法性问题,社会的整合关联着社会认同。这种对民营企业进行保护的做法,可以让民营企业参与社会整合、成为避免社会冲突的现实力量。

  因此,笔者以为,河北省的做法,有利于增加对社会控制的能量,必将促进社会的和谐,也有利于社会转型的完成,促进社会的和谐运转,给人们带来幸福。

  【本文仅代表网友观点,不代表红网观点】(稿源:红网)(作者:朱四倍)(编辑:肖之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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