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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保守住“第二等的公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3日00:48 红网

  1月31日,各大媒体相继报道了河北省政法委新近出台的突破性“红头文件”,这一“红头文件”提出不再追究民营企业经营者“原罪”;此举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了舆论的高度关注。评论者中反对者有之,但赞同者更多;反对者认为河北省政法委此举有“部分违法”之嫌疑,而赞同者则大赞此举为保护私有财产做出了突破性贡献(见2月1日《北京青年报》潘其洪《民营资本“原罪”如何解决》等)。

  首先必须澄清一点:赞同者将保护私有财产与不追究民营企业经营者“原则”联系在一起有不妥之处。最早提出“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思想家们强调国家权力不得恣意处置私人财产,其逻辑前提是私人财产本身具有天然的合法性;“保护私有财产”意味着保护已经取得了合法性的私有财产。从这一意义上讲,“保护私有财产”侧重于限定国家权力的范围而不论及私有财产自身是否合法;而是否追究民营企业主“原罪”则强调对私人财产合法性的判定,这实际上是“保护私有财产”的“前命题”。因此,保护私有财产与是否追究民营企业主“原罪”乃是两个不同层面上的问题,将二者联系起来就显得生硬得过头了。

  其实,无论是主张对民营资本“原罪”一追到底的“清算派”,还是主张不追究民营资本“原罪”的“大赦派”对于民营资本合法性的判断基本是一致的——大家都承认民营资本的“原罪”的确存在。正如潘先生在文中指出的那样,即使是刘永好、柳传志这样的明星企业家也难免有为创业之初种种违法行为后悔愧疚的时候。“大赦派”之所以主张放弃对民营企业主“原罪”的追究,并非认为其财产具有足够合法性,而是因为他们看到了追究“原罪”的操作难度。

  毋庸置疑,期望依据国家公共权力对民营企业主“原罪”进行彻底清算是完全不可能的。仅仅以轰动一时的刘涌案为例,刘涌在完成其资本积累的初期无疑种下“原罪”——但即使是在刘涌伏法之后,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也无法对他留下的几亿资产进行“清算”——因为判定这笔巨资哪一分钱合法哪一分钱不合法在技术上难度巨大,几乎没有可操作性,更不用说“清算”可能造成其他经济波动与社会影响。因此,仅仅从技术层面考虑,完全“清算”民营企业主的“原罪”是一件“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理想主义者追求的是绝对的、“第一等的公正”——“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就是标准的“第一等公正”。对民营企业主的“原罪”一追到底——保留“合法”的私人财产、罚没“不法”的私人财产、按律处置背负上“原罪”的企业家——这就是“第一等的公正”。可是,至少在技术层面上,这种“第一等的公正”无法实现。

  然而,我要说的是,虽然“第一等的公正”无法来到现实生活中,但我们依旧可以退而求其次地追求“第二等的公正”。

  如果我们无法惩治违法者,那么我们仍可以选择补偿受害者——这时我们就保守住了“第二等的公正”。民营企业主背负了“原罪”,这就意味着他们侵害了他人或社会的正当权益;受害者的利益得到补偿,这就是公正的体现——当然,恢复原状是不可能的;因此,这种补偿只能实现“第二等的公正”。我们可以不期望执法机关拘捕所有背负“原罪”的企业家,但我们必须期望所有受害者在公权机关的支持下得到必要的补偿。

  即使我们也无力补偿所有的受害者,但我们仍可以选择从道义上揭露与批判违法者的行为——这时我们就保守住了“第二等的公正”。民营企业主背负了“原罪”,这意味着他们的确做出了丑恶的不法举动;我们即使不能改变丑恶行为的结果,但我们也不能混淆美丑之间的界限。民营企业主们的种种“原罪”不仅违反了道义、法纪,也违反了市场经济健康运转的原则;我们必须对这种种有害无益的丑恶行为抱有清醒的认识与坚定的道德判断。法律对罪行的追诉是有期限的,但道德对罪行的追诉常常是无期限的——对民营资本“原罪”进行足够的道义批判是我们能够拥有的“第二等的公正”。

  我始终对河北省政法委的“红头文件”存疑,因为我总觉得,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与社会公正的维护者,即使囿于技术层面的限制无法实现“第一等的公正”,也不能因此放弃追求“第二等的公正”。做出不追究民营企业主“原罪”的决定,不仅意味着否定了“第一等的公正”,也意味着放弃了对“第二等公正”的追求。

  我不得不担心,当我们连“第二等的公正”都保守不住的时候,我们还能保留下什么。而对于我们每一个对“社会正义”心存敬意的人来说,保守住“第二等的公正”是我们的底线。相关红辣椒评论文章:(稿源:红网)(作者:毛飞)(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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