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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庆税案”的提法不妥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3日02:23 新京报

  截至目前,北京晓庆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已补缴税款和滞纳金1646万元。但部分媒体在报道中仍然使用“刘晓庆所欠税款已缴清”,对“刘晓庆税案”这一称呼,笔者认为是不妥的。

  我们知道,在这起沸沸扬扬的偷税案中,目前被公诉的只有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和公司总经理靖军,偷税对象是“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这个集体单位,而并非刘晓庆本人。所以,准确的说法应该是“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税案”,而并非“刘晓庆税案”,就好比“某公司偷税”与“某人偷税”不能划等号一样,虽然刘晓庆是公司的法人代表,但从法律概念上还是人们的称呼习惯上,这是完全不同的两码事。

  公司偷税与个人偷税的不同在于它是一种群体犯罪,集体偷税在我国实行两罚制,既罚单位也罚个人,但单位犯罪要追究个人责任,主要是针对直接责任人,依据此人是否有违法行为。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刘晓庆虽然是“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只要无证据证明她参与其中,刘本人就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只要司法部门没有查出刘晓庆本人偷税,或者在公司偷税案件中负有责任,就不宜再使用“刘晓庆税案”这一容易让人产生异义的简称。在涉及偷税责任划分上,刘晓庆与“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是桥归桥、路归路,不宜混为一谈。陈爱和(江苏公务员)(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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