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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管理新办法说些啥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3日11:35 人民网-江南时报

  新华社北京2月2日电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申请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由户主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

  办法提出,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15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将登记结果予以公示。经登记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对于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由产权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租金减免;对于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

  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对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办法指出,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内居住的。

  办法明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江南时报》 (2004年02月03日 第十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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