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将施行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权威资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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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3日12:02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
上海市人民政府于1月20日公布了《上海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除属于国家机密等六类信息依法免予公开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都应当予以公开或依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申请予以提供。 据悉,在全国省级政府中制定政府信息公开规章,上海是第一个。 该《规定》的制订工作是于去年8月开始进行的,广泛征求了相关单位和市民的意见。 该《规定》共五章38条,其中具体列举了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政府机构和人事四个方面,包括市政府规章和各级规范性文件、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各类城市规划、疫情灾情、突发事件、教育、社会保障、房屋拆迁安置、公开招投标、财政预算决算审计、公务员招考录用等11项内容。除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规定》还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可以向政府机关提出申请,要求提供有关的政府信息。 政府机关将选择采取政府公报、报纸、杂志、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和广播、电视、公共查阅室、政府信息公告栏等载体和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规定》对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对涉及第三方信息的处理,对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获取、更正程序也作了明确规定。每年3月31日之前,有关方面还要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摘录 定义: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内容。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政府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 1、市政府规章、各政府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2、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3、城市总体规划、其他各类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1、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2、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3、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 1、重大城市基础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2、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3、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实际支出以及审计情况。 (四)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 1、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2、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4年02月03日 第六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