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出台窦涞鞑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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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3日12:25 武汉晚报 |
据新华社电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办法要求,各地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建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办法指出,符合市、县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将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4月22日发布的《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明确,申请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由户主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市、县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15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将登记结果予以公示。经登记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对于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由产权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租金减免;对于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由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办法》明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办法提出,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县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县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