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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本月起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3日13:00 信息时报

  本报讯(记者吴伟玮) “质量第一、全安第一”是建筑工地里最常见的标语,但是各类工伤事故还是时有发生,致使工人受到伤害。记者昨天从省建设厅获悉,为了保障在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的利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本月起正式实施,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而且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据省建设厅有关人士介绍,《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很多工程在开始之前都必须先完成拆迁,以前由于没有太多的法规条例来限制拆迁,致使这方面的问题层出不穷。为此,《条例》特别强调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而且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如果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另外,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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