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廉租房须交书面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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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3日13:23 重庆商报 |
据新华社2月2日电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本报曾作报道)。该办法将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三种方式保障廉租房实施 办法明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承租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办法明确,申请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由户主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 办法提出,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15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将登记结果予以公示。对于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由产权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租金减免;对于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 四种情况资格将取消 办法指出,对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减。(来源:重庆商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