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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辈对孙辈一概不享有探视权吗?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3日14:59 大华网-特区青年报

  编辑同志:

  我们的儿子与儿媳韩某婚后于2000年生有一子,一直由我们带。2003年春天,儿子因公过早地离开了人世,这对我们的打击很大。在这段痛苦的日子里,是一直与我们共同生活的小孙子给了我们莫大的慰藉。在儿子去世一年后,儿媳韩某带着孩子改嫁他人。我们至今都未能见上小孙子一面。其间,我们在探视小孙子的要求屡遭拒绝后,又托熟人及有关单位出面做韩某的思想工作,但也无效。她拒绝我们探视的理由是婚姻法没有规定祖辈享有探视权。难道我们与孙子的亲情就这样被隔断了吗?祖辈真的不享有探视孙辈的权利吗?

  读者:夏友利夫妇

  夏友利夫妇:

  探视权属于亲权的范围。《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至于爷爷、外公等人在儿女离婚后是否享有探视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法律并未作出规定。既然没有规定,也就意味着法律没有赋予祖辈探视孙辈的权利。这就是说,在直接抚养孩子的监护人无异议的情况下,祖辈在适当的场合、时间,有节制地探望孙辈是人之常情;但如果在孩子的监护人拒绝探望的情况下,以自己名义向法院主张探视权,则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但应当指出,上述仅是就一般离婚情况而言的,而你们则是因儿子死亡所产生的问题,情况比较特殊。我们认为,祖孙关系不应因儿子去世而消除,祖父母对孙子女的探视权也不应因儿子的死亡而丧失,加之你们是孙子的第二监护人,又与孙子共同生活过较长时间,所以你们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探视权,这种探视可以叫作代位探视。如果韩某仍然拒绝你们探视孙子,你们可以起诉,由法院依法作出维护你们探视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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