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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出车祸保险公司该赔吗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4日10:00 广州日报大洋网

  本报江门讯 (记者王锋通讯员黄海声)借车开结果出了车祸,保险公司以出车祸的人不是车主为由拒绝赔偿。近日,江门市蓬江区法院对上述一起典型案例作出判决,认定保险公司拒赔不合法。

  买了保险出车祸被拒赔

  家住江门市蓬江区江华里的李先生向朋友借了一辆小汽车长期使用。2002年4月29日,他驾车行至江门市杜阮贯溪路段时,撞到正从右向左横过马路的行人叶小姐,叶小姐被当场撞伤,小汽车也撞坏了。李先生暗自庆幸,他刚刚为所借车辆购买了保险,在保险期内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

  很快,李先生就把发生事故情况通知了保险公司。出乎他意料的是,保险公司竟然拒赔!理由是李先生并非被保险车辆的原主,对该车不具有保险利益;李先生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车辆车主的情况,保险合同上没有对于车主的特别约定,索赔手续不齐全,所以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公司同时还主张,车辆应按市场价22万元计算,但原告投保的金额只有16.5万元,属于投保不足。

  因为保险公司拒赔,李先生没法向借车给自己的朋友交代,遂向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2003年11月4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庭审过程中,双方争执不下,争论焦点集中在李先生对出事车辆有无保险利益。

  保险公司坚持认为,只有车主亲自开车出了车祸,保险公司才应根据保险合同赔偿,其他人对保险车辆没有所有权,开车出了车祸,则因不具有保险利益,不能索赔。李先生不是保险车辆的车主,也未如实告知车主情况,导致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并且不需退还保费。

  李先生则坚称自己也有保险利益,虽然车辆不是自己的,但自己在事故中受到了损失。另外,当时跟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也未对自己是否车主作过要求,如果当时保险公司明确要求必须是车主才能订保险合同,才能在发生事故时索赔,自己就不会投保了。保险公司未尽到应尽义务,自己索赔合情合理。

  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付

  蓬江区法院经过审理,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李先生和保险公司经协商一致,在真实、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订立保险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其保险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保险公司在和李先生签订保险合同时,对保险车辆的各项情况进行审查是其应尽的义务,保险单上也明确载有车辆的基本情况,李先生是否车主,保险公司显然是知情的。双方对该车辆进行保险达成合意,保险关系即成立。

  根据保险法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解释的规定,法院确认李先生已按新车购置价向被告购买了全额保险,保险公司应向李先生支付保险赔偿款。该案判决后,保险公司未提起上诉。(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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