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错死亡原因医院成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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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4日11:17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本报讯(记者柯学东通讯员黄果)由于死亡原因有误,医院被告上法庭索赔58万元。日前,白云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02年3月26日,白云区同和某小学四年(1)班学生张林樱(化名)在上体育课时突然晕倒,被送到医院救治后身亡,医生在死亡报告表中写明死亡原因是“心肺复苏后,缺氧性脑疾”。在20多天后,中山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作出鉴定结论却认为致死原因是“心肌炎”。为此,医院被小学生的家人告上了法庭,索赔近58万元。 张林樱的父母认为,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有失误,致使女儿错过了最佳抢救、治疗时间而医疗无效死亡,因此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费近58万元。医院辩称,由于张林樱是突然急性发病,之前身体一直健康,而且病情危重,相关检查未发现明显异常,一时难以判断病因。医院对整个诊疗过程不存在过错,张林樱的死亡是由于其就诊晚,病情危重,缺血时间长,脑功能衰竭,这是现有医学技术条件下的救治难点。 2003年8月12日,广州市医学会作出鉴定,结论是“不属于医疗事故”。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目前临床诊断心肌炎的指标还缺乏特异性,因此不能准确地诊断出张林樱患心肌炎是正常的,于是作出上述判决。(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