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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公司不能要求员工当“人体沙包”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5日01:39 红网

  “Chinesepig”、“Dog”、“Fuck!”……2月2日上午,一名黑人老外在北京乘坐公交车因想中途下车遭到拒绝后,竟指着司机和售票员的鼻子破口大骂,引起了整车乘客的愤怒。但迫于公司“对乘客要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规定,司机和售票员只能始终忍住怒气笑脸相迎。(新京报2月3日)

  好一个“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规定!如果说象新闻中所说的那样,司机和售票员仅是挨了骂,受了屈辱的话,忍一忍,我觉得也可以理解。可是,如果有乘客嫌骂人还不“解气”,若是动起手来,按公交公司的规定,员工却不能还手,那公交员工不就成了“人体沙包”了吗?可能公交公司制定这样规定的初衷是为了“尊重乘客”,毕竟有“顾客就是上帝”之说嘛!同时,也想以此体现出北京公交员工的素质。但是,我怎么也想不通的是,象消息中所说的那位“黑老外”的行为,有哪一点值得公交员工该忍受屈辱。说白了,“黑老外”的行为倒是一种“邪恶”。让公交员工向“邪恶”低头,向“邪恶”陪笑,真不知能体现出北京公交员工什么样的素质。所以,北京公交员工的对“黑老外”的行为,我想是没有得到同车经历这一幕的人们的同情。道理很简单,向“邪恶”让步的行为能赢得人们的尊重吗?

  而且从法律的层面上来说,公交公司的这种“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规定,虽然是“取悦”了乘客,但是,却有可能损害自己员工的权益,这样的规定违反了我国法律的规定的,应当对公交员工没有约束力。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规定,公民的身体权同样不容侵犯。所以,象公交公司对员工制定的“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守则,无疑是漠视了员工作为公民的名誉权、生命健康权、身体权等基本权利。而且,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公民在遇到不法侵害时,法律鼓励公民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正当防卫。而公交公司的员工守则却不允许员工对来自乘客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显然与法律倡导的精神背离。因此,我认为公交公司的员工守则关于“对乘客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规定,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所以,“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这样的条款应当是无效的。

  作为公交公司来说,这是社会上的一个窗口行业,树文明行风无疑是必要的。但是,为了追求达到公司的某些目的,不惜牺牲员工利益的做法,不仅违法,也是不足取的。象“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这样的损害员工合法权益的规定,还是趁早把它从守则中删去吧。(稿源:红网)(作者:何向东)(编辑:肖之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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