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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禁酒令”为何内外有别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5日11:38 广州日报大洋网

  新华社记者 陈芳

  春运期间,不少旅客有被机场安检人员告知严禁携带酒类登机的遭遇,所带的酒,要么托运,要么暂存机场返程回来取。然而,与之相反,首都机场候机厅内所卖的酒,旅客却可以在有关行李重量的规定范围内随意携带登机。人们不禁要问,标准内外有别,到底保护的是谁的安全和利益?

  民航公告不得携带酒类登机

  据了解,为了保障民航安全,中国民航总局在去年2月发布了《关于对旅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加强管理的公告》,明确规定:旅客不得随身携带酒类(瓶装、罐装),如确需携带,每人每次不得超过2瓶(1公斤),且必须托运,包装须符合民航运输规定。

  民航作出如此公告,应当是以保证民航安全为惟一目的,而不应暗含垄断利益的成分。事实上,公告并未对旅客携带酒类的来源作出区别规定。不少旅客在安检时也被告知,禁止带酒登机是怕引起火灾。那么,机场安检在执行公告时采取“内外有别”的做法,显然不符合公告的应有之义和安检人员劝阻旅客的说法。

  机场解释候机厅的酒水符合安检

  候机厅内酒水销售人员和有关专家对此的解释是,候机厅内所卖酒水系大批量进货、经过了严格安检;而旅客从外面购买的酒水,不便确认是否安全。这样的解释显然无法服人。对二锅头、茅台、五粮液、人头马等各种国内外名酒,谁能说候机厅内销售的就一定比外面销售的更安全可靠?没有任何依据,采取主观推断的办法,限制别人,对自己网开一面,不能不让人怀疑机场是在利用“行政许可”权力牟取垄断利益。

  内外有别有损公平公正原则

  现代社会里,凡事关公共利益的规则,应当依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如果规则中没有特殊的区别对待条款,那么一旦公布实施,就应当具有普遍的社会约束力,不存在区别对待的对象。对携带酒水登机采取“内外有别”的做法,损害了公共规则的公平、公正原则,也损害了民航的声誉和国家的法治环境。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要求我们的政府及其相关机构尽快实现从管理型到服务型的转变,坚决依法办事,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做诚实守信的表率。“禁酒令”内外有别一类的做法应当尽快纠正。(据新华社北京2月4日电)

  民航公布受投诉公司名单

  据新华社电 正值春运进行中,中国民航总局昨日公布了2003年受到旅客投诉的航空公司的名单,这是民航总局首次采取这样的行动。受投诉的航空公司名单如下:

  南方航空集团公司102次;国航集团95次;东航集团92次;海航集团41次;厦门航空公司7次;深圳航空公司8次;上海航空公司7次;四川航空公司11次;山东航空公司12次。

  民航总局有关负责人说,分析投诉情况,反映出如下问题:有些航空公司的航班时刻安排不合理,引发了一系列的客票签转、退票等问题;有的航空公司随意合并航班,给旅客出行带来不便。(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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