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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昌星能否被引渡尚难料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5日12:37 扬子晚报

  加拿大联邦法院3日宣判,驳回中国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首犯赖昌星申请“难民身份”的上诉,认为没有证据显示赖昌星被遣返中国后会因政治问题受到迫害,因此他本人及其家属不具备“难民资格”。

  法院再度驳回“难民”申请

  加拿大联邦法院法官安德鲁·麦凯宣读的判决书说,此前加拿大移民和难民事务法庭作出的有关赖昌星夫妇及其3个子女不具备“难民资格”的判决是正确的。难民法庭没有发现赖昌星被遣返中国后会因政治原因被迫害的证据,也没有发现赖昌星的子女会因为赖昌星案而被中国迫害的依据。“我并不认为移民和难民事务法庭此前的判决有什么错误,他(赖昌星)所犯下的走私和行贿罪行和政治无关,”麦凯法官在长达30页的判决书中说。

  受到中国司法部门指控和通缉的走私要犯赖昌星1999年举家从香港逃到加拿大。2000年7月,赖昌星夫妇向加拿大提出难民申请。同年11月,加拿大政府根据中方要求把赖昌星软禁在他位于温哥华郊区的一所住宅内。时任吉尼斯司法部长的卡普兰决定对他的申请进行干预。

  2002年6月21日,加拿大温哥华的一个移民和难民法庭经过半年的审理后作出裁决,拒绝为涉嫌厦门“远华”走私案的通缉重犯赖昌星及其家属提供政治避难。

  这份长达294页的裁决书说,法庭审核了几千份文件并访问了几十位证人,认为赖昌星和他的妻子曾明娜犯下了严重的非政治罪行,也未能证明自己受到了所谓“政治迫害”。按照国际法,他们不是难民,赖昌星本人与家属所以不具备获得加拿大难民身份的资格。

  两周后,赖昌星对此案提出上诉。2002年7月14日,位于温哥华的加拿大联邦法庭接受了赖昌星提出的难民身份上诉案。

  赖氏还想“赖”下去

  加拿大联邦法院宣布上述判决结果后,赖昌星表示“失望”。赖昌星的律师戴维·马塔斯在联邦法院宣判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他们会继续上诉。

  根据联邦法院的裁决,赖昌星如果对判决有疑问,可以在本月17日前对判决提起异议。

  自从2002年6月以来,赖昌星夫妇一直处于被软禁的状态。当时加拿大移民和难民法庭在否决赖昌星夫妇的难民资格后,移民局释放了赖氏夫妇,但对他们采取了限制措施,以防止他们逃跑。

  移民局规定,赖氏夫妇除医疗等紧急情况外,赖昌星只能在每天下午1时至4时外出,曾明娜只许在每天上午9时至中午12时外出。除了每周三向移民局例行报到外,赖氏夫妇不许同时外出。未经批准,赖氏夫妇不得从目前的居所搬走。他们也不得在任何赌场出现,不得与黑社会分子接触。

  法律专家指出,目前赖昌星和他的律师马塔斯已黔驴技穷,很难再提出令人信服的证据。马塔斯甚至对中国的司法制度进行了恶意的诬蔑和攻击,但都没有改变法院的裁决,此案审理结果最终翻案的可能性很小。

  但是赖昌星正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司法权利和司法程序延长他在加拿大的居留时间,继续挣扎着在加拿大“赖”下去,妄想以“拖”应变。如果这桩官司最终打到加拿大最高法院,可能还要花上几年时间。

  加方态度很关键

  加方对赖昌星做出“不是难民”的判决后,记者就该案今后可能的走向采访了相关法律界的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刘仁文博士认为,即使赖昌星不具备加拿大难民身份,他是否能被“引渡”回国受审仍是未知数。因为这个案子牵扯的因素很多,涉及的人也很多,赖昌星的最终命运也不完全把握在中方手中。

  对于加方法院目前的判决结果,刘仁文认为是“公正”的。赖昌星上诉后,也非常可能维持原判。如果丧失“难民”身份,赖昌星作为一个被异国通缉的逃犯,加方不可能受理其移民申请。那时,他将以何种身份待在加拿大,在加拿大待多久,以及会不会再逃往别的国家,要看加拿大政府的态度。

  至于加方会如何处置,刘仁文推测,加方不太可能做出一些有伤加中外交关系的决策,但也并非意味着中方就能顺利将其引渡“回国”。在西方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体制下,政府的决策往往会受到来自各方意见的制约,包括一些民间团体,譬如某些人权组织。

  所以,对于赖昌星一案,最终可能还需要中加两国政府通过外交协商途径解决。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专家邵沙平教授认

  为,赖昌星的“难民资格”申请之所以会被加拿大联邦法院驳回,根本原因在于赖所犯的罪行是国际公认需要打击的刑事犯罪,涉及贪污、走私、洗黑钱等,而并非政治原因。

  另外,从法律角度讲,犯罪嫌疑人不具备申请“难民”的资格。因此,如果赖在17日前上诉,加拿大维持原判的可能性很大。

  邵沙平还说,赖昌星案目前的判决结果对那些潜逃和打算潜逃国外的贪官是一个打击。

  中国政府更应该做的是建立完善的“预防体系”,从金融、法律、行政等各方面建立“制度反腐”机制,阻止

  和减少贪官和犯罪商人外逃现象。

  同时,要与其他国家加强国际反腐合作,对于潜藏在中国的外国犯罪分子积极打击,达到双赢效果??

  赖上诉为何被驳回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刑法博士何帆认为,作为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的主犯,赖昌星深知自己若被中国的司法机关抓获,必定难逃罪责,因此从1999年8月逃至加拿大开始就着手申请难民身份。所谓难民,是指因政治迫害、战争或自然灾害而被迫离开本国或其经常居住国而前往别国避难的人。依据国际法上的“不推回原则”,一旦难民的身份被确认,该难民将不得被强行送回令其遭受迫害的国家。赖昌星的目的,正是期望利用西方国家对中国司法制度和其罪行的不了解,骗取难民身份以逃避来自中国的刑事追诉。

  2001年6月,加拿大难民局正式就赖昌星的难民地位进行聆讯。赖昌星的律师施展种种手段并寻找理由,力图为赖昌星争取难民待遇。其手法主要有二:一、赖。把中方关于赖昌星涉嫌大量走私、行贿犯罪的主张曲解为政治迫害,并妖魔化中国的司法制度,声称赖昌星一旦被遣送回国,会受到不公正的司法待遇。二、拖。由于加拿大的难民上诉程序非常复杂,其律师希望通过聆讯、复审、上诉等一系列司法环节将案子拖到最后一个环节,甚至在接案伊始就扬言要把该案一直打至加拿大的最高法院。

  然而,这次加拿大历史上时间最长的一次难民聆讯的结果却大出赖昌星的预料。2002年6月,加拿大难民局作出裁决,拒绝了赖昌星的难民申请,并认定其身份为逃犯而不是难民。之所以产生这个结果,原因之一是负责调查赖昌星身份的加拿大公民移民部对其在中国的行为进行了深入的调查,认定赖昌星的确在中国涉嫌走私罪及贿赂罪,该行为在中加两国都属于严重罪行,并非政治案件。另外,我国政府一直没有放弃将赖昌星引渡回国受审的努力,应加方的要求,先后派出公安、检察部门的官员和相关领域的学者赴加作证,除了证明赖昌星涉嫌犯罪的事实外,还阐述了中国刑事法治、刑事诉讼、律师业务方面的发展和现状,澄清了加方对我国司法制度的一些误解或不正确认识,也反驳了一些不合事实的评判。

  裁决作出后,赖昌星的律师迅速提出上诉。但是,随着“9·11”后各国间打击跨国犯罪方面合作的加强,赖昌星再也无法借助“难民”身份来逃避罪责。

  一方面,加拿大本身并不愿意成为庇护罪犯的天堂。在其国内,仅赖昌星的难民身份聆讯一案就花去加方近1000万加元的费用,引起了加国舆论的普遍不满,赖昌星本人也被该国国内媒体评价为“最不受欢迎的客人”。在国际交往上,加方也不希望因为赖昌星的案件影响和中国在禁毒、反洗钱等刑事执法方面日益密切的合作。另一方面,联邦法庭的司法审查旨在确定移民部的决定是否合理,而不是决定当事人是否有罪。移民部只需要有确凿的证据和充分的理由证明赖昌星不符合难民的资格即可,而不需要在其犯罪构成方面搜集更多证据。

  此次赖昌星被联邦法院驳回上诉,显然大大增加了将赖昌星引渡回国内受审的可能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赖昌星将很快被押送遣返。加拿大联邦法院准许赖昌星在本月17日前对判决提出疑问,使得赖昌星有向联邦上诉法院寻求另一个听证会的机会。而加拿大移民部及联邦上诉法院也可能就其被“遣返的风险”进行进一步的评估。

  中国和加拿大方面并没有签订引渡条约,这必然给通过司法途径正式引渡赖昌星造成一定的技术困难。而引渡过程中涉及到的“死刑不引渡”问题、赖昌星转移至海外的犯罪收益的追缴和没收问题,都需要中加双方的司法机关进行进一步的磋商和协调。冯俊扬马妮娜(据新华社、新京报)

  赖昌星“难民”案

  1999年

  8月,受到中国司法部门通缉的厦门远华走私案要犯赖昌星举家从香港逃到加拿大,企图在加拿大寻求政治避难。

  2000年

  7月,赖昌星夫妇向加拿大提出“难民”申请。

  11月,加拿大政府把赖昌星软禁在他位于温哥华郊区的一所住宅内。

  2001年

  6月,加拿大有关部门经过5个月的听证后,宣布拒绝赖“难民资格”申请。

  11月,加拿大移民局执法部门将赖昌星夫妇拘留。

  2002年

  6月21日,加拿大温哥华一个移民和难民法庭作出裁决,拒绝为通缉重犯赖昌星及其家属提供政治避难。

  加移民局代表认为,赖昌星一家是抵加10个月后才提出“难民”申请的,这期间一直与国内保持联系,赖是在发现自己无法逃脱走私等罪名后,才决定提出“难民”申请,因此,赖并非“政治难民”。

  法庭宣布后,赖昌星一反常态,不停地抱怨加拿大政府“受到中国政府的重重压力”,不得不拒绝他与家人的“难民”申请。赖昌星随即被送入了监狱。

  不久,加拿大移民局将赖昌星夫妇带到温哥华国际机场,要把赖昌星递解出境,但赖昌星赖着没有走。两周后,赖昌星对此案提出上诉。

  6月25日,加拿大皇家骑警指控赖昌星企图通过获得假护照在加拿大寻求“难民庇护”,并从事洗黑钱活动。

  加拿大皇家骑警在指控书中说,警方从赖昌星夫妇2001年11月首次被捕后就一直在对他们进行调查。赖昌星夫妇利用地下金融系统进行洗黑钱活动,并通过中间?讼蚣幽么笞谱式稹?

  6月28日,加拿大移民局就是否继续关押赖昌星夫妇作出决定:有条件释放赖昌星夫妇,等候“难民申请”的上诉结果。释放条件是:两人缴纳8万加元保释金;禁止他们去赌场或与黑帮成员发生联系;必须待在公寓中,每天可外出3小时;赖昌星夫妇要定期向当局报到,除了去移民局之外,赖昌星与曾明娜的外出必须错开时间。对温哥华移民与难民局的这一裁定,加联邦移民部的律师抗议说,这个决定等于给赖昌星夫妇一个留在加拿大的机会。

  7月14日,加拿大联邦法院接受了赖昌星提出的“难民身份”上诉案。

  2004年

  2月3日,加拿大联邦法院宣判,驳回中国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首犯赖昌星申请“难民身份”的上诉。

  法学专家解读:国际反腐公约是否溯及赖案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去年签署生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将责成缔约国把贿赂、洗钱和贪污定为犯罪行为,并要求签约国把盗窃并存放在国外的不义之财物归原主,也就是归还给该资产的原属国家。

  加拿大已经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对签署并批准联合国即将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也持积极态度。在国家社会加大反腐力度的大背景下,加拿大将不再是中国外逃贪官的天堂。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研究加拿大难民法的法学专家凯瑟琳·道弗恩指出,加拿大致力于旨在制止犯罪活动的国际合作,这与加拿大的移民法并行不悖,不存在前者改变后者或后者与前者抵触的问题。国际难民法已经指定了有关严重犯罪者的“例外情况”,加拿大自己的难民法还扩大了这方面的“例外情况”,目前有关赖昌星难民庭审案的中心问题将在这个框架下作出决定。

  法学专家指出,尽管赖昌星是在加拿大签署《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之前出逃至加拿大的,但公约原则上可以溯及赖案,不应该存在与难民公约产生矛盾的问题。如果一个人基本符合难民的条件,但同时又是一个刑事犯罪分子,原则上并不受难民法保护。联合国通过的两项公约将促使加拿大重新思考赖昌星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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