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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广告,真的没法治了吗?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6日00:20 人民网

  网友:何向东

  国家广电总局2003年9月颁布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第17号令)自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历时已一个多月。记者日前对该办法在全国各电视台的执行情况做了一次跟踪调查。从调查的情况来看,各地方电视台广告环境虽总体有所改观,但违规现象依然屡有出现。而在各种违规广告中,字幕广告首当其冲,成为被观众投诉最多的广告形式

  当去年广电总局颁布17号令时,笔者就对该规定能否彻底达到“令行禁止”的效果而持怀疑态度,并用《广播电视广告,以后会守规矩吗》(中国青年报2003年9月26日)一文对此提出了质疑,而如今笔者的预言却成了真。当时,笔者已经从该令对监管制度、措施,甚至设立相应的监管机构等关键方面的规定方面谈了看法,在此不想重复。而今,笔者只想就该令的执行中的一些问题再谈一点认识。

  我注意到,广电总局为了保证该令的实施,于去年专门下发了通知,要求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尽快建立和完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的监听监看制度、广告审查员制度、情况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本辖区内广播电视机构广告播放情况的日常监管。可是,如今一个多月过去了,记者们跟踪调查了一番,尚能发现“屡屡”违规的广告,而广电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人员难道就发现不了问题?既然自己的人发现不了问题,广电总局还要求建立社会监督及投诉处理机制,向社会公开广告播放监督电话。据了解早在去年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投诉中心就已经成立,而且已经接到观众的投诉电话不下几百个。那么,既然有观众投诉了,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又是如何对待的呢?我想,如果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对观众的投诉查实一起处理一起的话,还会有广告屡屡违规现象吗?别说投诉一起查处一起了,我想问的是,至今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过一起“恶”广告吗?所以,从广电总局17号令实施一个月来的情况看,我真的怀疑广电总局是否“真的”有决心治理“恶”广告。当然,这也难怪广电部门了。试想,广告是什么?广告是广电部门的财路,与其说治理广告不如说要断广电部门的财路。所以,从17号令出台,我就对该令没抱希

  那么,电视广告真的没法规范吗?我觉得并不难,也不用广电总局这个令那个令的下,只要让广电部门在违反规定时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而且要对广大电视观众承担民事责任,那么这个问题应当是能迎刃而解的。为什么要让广电部门对观众承担民事责任呢,因为我觉得电视台或广电网络公司违规播放广告的行为,侵犯了观众的收视权。这里有两种情况,对于一般城镇的有线电视用户来说,他们和电视台或广电网络公司是电视服务合同关系,用户缴纳费用,安装有线电视接收装置,交纳收视费,就是向电视台或广电网络公司履行义务。电视台或广电网络公司接受用户交纳的费用,为用户安装接收有线电视的装置,并且准许用户接收电视信号,收看有线电视节目,也享受了权利,履行了义务。那么当电视台或广电网络公司(其实很多字幕广告及插播广告都是网络公司的行为)不按规定播放广告,用户就可以或者有权拒付收视费。这是因为电视台或广电网络公司违约了,违约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另一种情况,对于无线不付费的电视用户而言,电视台违约播放广告,应当是一种侵犯公众利益的行为,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允许观众进行“公益诉讼”,让电视台对公众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要让电视广告守规矩,我觉得有了规定,更要有完备的监管和责任制度作保障。除此之外,还要在电视广告播放者承担行政责任的同时,也要让其对电视观众承担民事责任,毕竟广大的电视观众才是违规广告的真正“受害者”。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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