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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权益谁来维护?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6日03:03 红网

  据《上海法治报》1月30日报道,去年12月24日,安徽来沪打工的周岱兰因给雇主擦窗户不慎从四楼坠落,当即不省人事。周岱兰被紧急送往上海普陀区中心医院后,经诊断,她的脾脏已破裂,腰椎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处摔伤。由于周岱兰家庭经济困难,雇主家的经济状况也不好,周岱兰进行了第一次手术后,已欠下医院2万多元医疗费,现已中止了治疗和用药。她的亲戚朋友曾找过雇主家所属居委会、街道、区劳动局及公安局等部门,但这些部门均表示难以解决她的问题,而律师也告诉周岱兰的家人,保姆不属于《劳动法》管辖的范围,她的意外受伤不属于工伤,目前她这种情况难以得到法律保护。

  看了这一消息后,在为周岱兰的处境寄予同情的同时,也深为我国《劳动法》的不完善感到悲哀。保姆这一特殊的劳务群体,如果在几十年前没有劳动保障还情有可原的话,眼下他们仍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就很有些不可思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咋就没考虑到保姆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呢?眼下随着家庭经济状况的改善,雇保姆来料理家政已成为许多城里人的选择方向,可以说,保姆已成为城市里另一支劳务大军。与此形成巨大反差的是,一方面保姆的数量越来越大,另一方面,我们的《劳动法》中却寻找不到保护保姆合法权益的条款,这不能不说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悲哀。

  眼下什么都提“与时俱进”,“与时俱进”的含义就是随时代的变化而变化。我们的《劳动法》是10年制定的,而今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群体结构发生了明显变化,《劳动法》是否也要修改一下,增加关于维护保姆合法权益的内容。应该说,这样做既能较好地体现依法治国的方略,又能体现法律也要与时俱进的时代特征。当今,保姆已不再是“少数派”,而是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保姆的行列中,从事着家政服务,如果我们的劳动保障制度不完善,甚至滞后,今后将会面临一系列社会问题,这一点人们应该清楚地意识到。

  在下斗胆地提个建议,是否可以尽快出台《保姆法》?保姆从受雇之日起,雇主与保姆之间的权益和义务就能进行法定上的约定,雇主应承那些权利和义务,保姆应承担那些权利和义务,都明明白白地在《保姆法》里得到体现,一旦出现问题,可根据《保姆法》进行裁决,从而避免了双方权益受损情况的发生。

  应该说,依法维护保姆的合法权益是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保姆是一个完整法律意义上的公民,他们的各项权利必须得到有效保护,否则就是人权的不完善。在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国家再也不能出现那种人在遭受强奸后比照车祸进行赔偿的事情了。随着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日臻完善,法律已融入了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设计并尽快制定保护保姆合法权益的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保姆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如果不以立法的形式进行有效的保护,这些人将会面临更加严峻的现实困境。对这些人进行法律上的保护,既体现了社会的制度善意,还彰显了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文明与进步。漠视保姆的合法权益,对他们的利益诉求熟视无睹,这不是我们这个文明社会所秉持的法则。

  现实呼唤法律的更加完善,人们期盼《保姆法》的早日问世。愿保护保姆合法权益问题尽快成为人们的“议事日程”。(稿源:红网)(作者:李红军)(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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