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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抢生意雇人烧店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6日05:10 星辰在线-东方新报

  新报通讯员周传美报道开电器商店的唐乘军因担心他人新开的灯饰店会影响自己商店的生意,竟雇人将灯饰店烧毁。昨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认定唐乘军犯放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

  唐乘军系衡南县花桥镇清溪村人,在湘潭县易俗河镇开了一家电器商店。2001年10月中旬的一天,湘潭县石潭镇甘露塘村村民向建军来到唐乘军的店里购物,并与唐乘军闲聊。两人谈到,浙江人周某在该镇凤凰宾馆一楼新开的“恒丰”灯饰店即将正式营业,营业后肯定会影响唐乘军的电器商店的生意。为此两人商定,由唐乘军出资5000元,雇请向建军放火烧掉“恒丰”灯饰店。唐乘军当即付给向建军1000元钱,约定余下的钱在事成之后付清。

  2001年10月20日,向建军购买了塑料壶、喷枪等作案工具。向建军觉得自己一人力量不够,又邀约湘潭县瓷厂工人楚敏共同作案,并许诺事成之后给楚敏500元好处费,楚敏表示同意。10月23日凌晨3时许,向建军、楚敏拿着塑料壶到附近加油站买了一壶汽油,窜至凤凰宾馆一楼,用喷枪将汽油喷洒在“恒丰”灯饰店门面及相邻的一家床上用品店门面上,用火柴将汽油点燃后,随即逃离现场。“恒丰”灯饰店及相邻的床上用品店房屋被烧坏,店内货物被烧毁,造成经济损失共计71万余元。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分别判处唐乘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向建军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楚敏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同时判令唐乘军等3名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71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唐乘军等3名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唐乘军等3名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周传美

  (来源:东方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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