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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6日05:17 星辰在线-东方新报

  据新华社消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日前公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批准及交易的操作程序等进行了规范,并明确了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此办法的出台,旨在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限制。对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按照规定的批准程序经相应批准机构批准或决定,要认真做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等基础工作,产权转让信息要按规定的内容、时间和渠道进行披露;在产权交易过程中,要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产权交易方式;产权转让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要符合国家政策的规定。

  这个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来源:东方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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