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告程维高(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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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6日06:57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
郭光允 改变 不知为什么,提起“碑”,我会回想起幼时我仰望过的冯家碑林,碑上刻着官衔和“行状”,气势森严,威风凛凛,让我产生畏惧之感。石碑上刻着的“二品”、“三品”、“五品”等字样,令人想到人间的等级和权威。假如幼时的我能预知未来的话,哪敢想象,我居然能同一个“二品”大官苦斗8年之久,经历了牢狱之灾才等来迟来的正义呢! 然而,这样的事确确实实发生了,我不仅同一个大官斗了,而且斗出了“名堂”:成为了“新闻人物”。 而我这样做,可不是为了期待“光宗耀祖”,期待我家乡的人给我立一座碑。 我的做法甚至违逆了我父亲在困难时期濒临死亡之前给我的遗训:“忍为高。” 我,郭光允,只是石家庄市建委的一个小干部,本来可以用另一种方式书写我的生平的:1966年毕业于上海同济大学,1973年从湖北荆州建委调回石家庄市建委工作,1980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84年起任工程处处长兼定额站站长、高级工程师。如果不是1996年年底飞来横祸,按照我的年龄,可以在2002年办理退休手续,颐养天年。 然而,我却用另一种极其不寻常的方式改变了我的一生。 1996年2月17日的一份官方文书,全文如下: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劳动教养决定书 (96)石劳字第140号 郭光允,男,54岁,大学文化,汉族,原籍系保定市蠡县,现住石市铁路12宿舍2-1-403号,系石家庄市建委干部。 简历:自幼上学后参加工作,1995年11月21日因本案被收审。 现查明郭光允犯有下列违法犯罪事实: 1995年8月17日,郭光允投寄匿名信,诽谤省委主要领导“是破坏河北省建筑市场的祸首”,称“省委主要领导干涉建筑工程投标,指定中标单位,以权谋私”。经审查该犯供认不讳,损坏了省委主要领导同志的人格,破坏了名誉,其情节比较严重。 根据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三条、《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和我市的有关规定,现决定对郭光允劳动教养二年(1995年11月21日至1997年11月20日)。 如不服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后15日内向本委员会提出申诉。 1996年2月17日 一个普普通通的机关党员干部,是怎样同一名曾任河北省长、省委书记、党的中央委员的“省委主要领导同志”以这种极其特殊的形式发生“碰撞”的呢?为什么河北省有关部门如此大动干戈,成立多达百余人的庞大专案组,以“匿名信”为线索想挖出一个“政治阴谋”案呢? 要说这里面的是非情由,必须从“匿名信”前后的河北政界的扑朔迷离状况讲起。 我为什么成为这个事件的焦点人物、为什么经历8年磨难、屡经反复、直至惊动中纪委,尉建行同志直接批示,而任中央三讲巡视组的阴法唐将军几次亲自干预,才使我获得平反,要析清这一切的来龙去脉,需要放在程维高主政河北前后若干年,河北政治生活的深度环境中来叙述。 而一切重大冲突矛盾的缘由,则要从石家庄建委这个小单位的矛盾波折开始说起。 所谓“风起于青萍之末”,我所供职的石家庄建委位于石家庄长安区的市政府大院内,而在这个不起眼的机关里,却隐藏着河北建筑市场暗箱操作的秘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