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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孩子拿生命去博小英雄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6日09:16 南方都市报

  南方论谭

  刚刚生效的《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将为宁波市未成年学生的生命健康权撑起更有力的保护伞。这一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学校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抢险、救灾等危险性活动。这一条款意味着,在宁波市,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抢险救灾活动被视为违法。(新华网杭州2月5日电)

  长期以来,中国社会对青少年一直努力从小培养他们的“舍己救人”与“勇于牺牲”精神。于1987年开始实施的《中、小学生守则》更是把“遇到坏人坏事要主动报告、敢于斗争”作为青少年的行为规范。而长期以来,敢于牺牲的“小英雄”在中国社会的舆论中也被广泛称赞。刘文学、赖宁等少年英雄的事迹长期占据着中小学教科书,大人们不厌其烦地教导孩子们如何向他们看齐。然而,由于这些未成年人普遍缺乏对危险的充分预见能力,他们的英勇行为只是出于本能,大多数在挺身而出之后都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甚至死亡。据《中国少年报》一份资料显示,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仅获中央和省一级表彰的“少年英雄”就有36人,其中,与坏人英勇斗争的有9人;舍己救人的有14人;保护牲畜的有5人;救火及救火车的有5人。

  未成年人由于身体和心理上的特点,决定了他们的幼稚与不成熟。他们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不能对自己的“壮举”负责。如果不顾自身条件而奋勇搏斗、英勇救人,这种有“勇”无谋和有勇无“力”多半只能造成无谓的牺牲。推出一批未成年人英雄让其他未成年人效仿,旨在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全民道德建设,本意不错,但有没有考虑过它可能会产生的负面效应?再说,如果将见义勇为等拿来作为成年人的道德准则,是否站得住可以讨论,但以此要求未成年人肯定就有问题了。未成年人正处在长知识、长身体的“花季”,从法律上说大抵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要他们承担抢险、救灾、制止暴力那样的重量级的社会责任,明显超出了他们的智力、体力水平,不客气地说,有不负责任让他们送死之嫌。比如让一个七八岁的小孩子去扑火,火没扑灭多少,自己被火烧死了。但这在过去却是榜样。未成年人的模仿性较强,而“榜样的力量又是无穷的”,如果这类先进典型的英勇事迹在学校中广为流传,并使得更多的未成年人都来“前仆后继”的话,将会造成许多悲剧。

  在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中,生命权始终是至高无上的,没有生命作为依托,其他权益也就无从谈起。而比之于成年人,未成年人无论生理、心理均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他们的生命权应受到社会的特殊保护。因此,依法维护未成年学生的生命安全,理应成为校园安全关切的重中之重,这种对于弱小生命的关切,理应拒绝那种来自“道德”名义的不当侵害。从这个意义上说,《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正是循着这一思路,以清晰、刚性的法律表述扎紧了未成年学生权益的保护网,不但不会弱化见义勇为精神,反而更会增加人文关怀,这是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贯彻落实,也是教育制度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具体体现。

  陈军 江苏 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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