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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本人信用报告该不该收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7日01:55 红网

  据报道(《解放日报》2月4日二版):近日,上海是征信办有关人员就《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下称“试行办法”)自2月1日实施来接受了采访。其中谈到:被采信的个人如对本人记载信息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更正,异议信息如被更正,个人可无偿得到一份更正后的信用报告;还有,个人查询本人信用报告收费30元,且同时公布,进入个人信用系统人数已超过360万。笔者读了这个报道,不禁产生了一些疑问:

  首先是,上海市资信有限公司是经上海市政府相关规定指定的,负责个人资信资料采集的公司。该公司在市场上具有垄断性,但在信息的采集上又有相当的行政性质,这就决定了该公司是个市场,公共性质兼有的相关公司。也就是说,上海市资信有限公司在其所提供的资信服务中,应同时具有行政公共服务与市场经营的双重功能,而与此相对应,该公司在服务上也理应具备双重职能,而不能只提供一种单一的,市场赢利性服务。如用这个观点看,当被采信的个人要求查询本人信用资料时,从其公共的性质来看,此时其该提供的,应该是与其公共性质相称的公共服务而不是市场性质的赢利性服务。因为,此时资信公司对相关个人资料的占有,依据的是行政指定(或称”试行办法“)而非市场操作,双方关系在性质上,也应是行政服务关系而不是市场关系,所以用这个观点看,当被采信个人要求查询核对本人信息时,资信公司在理论上就不应采用市场化的收费办法。

  还有从效果上看,如果一旦被采信的个人资料出错,而本人又因收费使查询受到限制,那在客观上就可能使有关公民由于资信公司的工作出错使信用受损,且这种非个人自身造成的错误,又有可能造成相关公民的多方面损失。而对资信公司来说,虽然让入信公民免费查询本人资料会产生一定成本,但因这些资料是因行政取得,何况本人查询也对公司相关资料有相当的“纠错”作用,对公司的长远发展也同样有利。因此从社会公平的角度看,对被采信个人要求查询本人资料收费的方法,不仅不合理,同样也有失社会公正,公平的要求。

  所以与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来说,在对象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此类的行政指定公司的管理上,应该对公司利益与社会公众及公共利益的平衡上要有所把握,不宜采用一律化的市场操作方法,不能让其在享受行政权力获得市场资源的同时,一点也不承担与行政权相对应的公共服务,何况这是一个已经牵涉上海360万入信系统(以后人数肯定还会更庞大)公众切身利益的大事。以上,不知上海有关部门以为然否?(稿源:红网)(作者:周义兴)(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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