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最低工资标准3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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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7日04:58 天府早报 |
《最低工资规定》3月1日开始施行,违反规定赔偿1至5倍 早报讯(记者吴渝)劳动和社会保障部5日发布了《最低工资规定》,该《规定》将从3月1日开始施行。记者昨(6)日从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成都今年最低工资标准将在去年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并将于近期实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规定》指出,在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除去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所得工资,在夜班、高温、井下、有毒等特殊条件下享受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享受的福利待遇外,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于违反规定的,劳动保障部门将责令用人单位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据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张小江介绍,成都市各用工单位目前的最低工资是按照去年的规定实施,最低工资标准为340元,非全日制的小时工资标准,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和高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4元/小时,其中1.2元为每小时缴纳最低社保费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