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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监察保障权益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7日07:24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本报2月6日讯(记者 王文隆 实习生陈大勇潘波)今天,记者从长沙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获悉,《长沙市劳动保障定期监察实施办法》已经出台,将于3月1日起施行。依据该办法,长沙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对用人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这对于强化省会劳动保障监察,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均具有积极意义。

  据了解,定期监察每年一次,在当年年末至次年年初进行,最迟应在次年4月30日前结束,以通知和公告等方式告知用人单位。定期监察不收取任何费用。主要监察内容是: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和工资支付情况;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规定执行情况;农民工平等就业情况;劳动合同的订立;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用人情况;鉴证和权利义务的履行情况;社会保险参保情况;职业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劳动安全卫生和特殊劳动保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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