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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承担民事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7日07:24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问:

  今年,我们这里的一家公园按照市政府的指示,向市民免费开放,从而吸引了众多市民。不久前的一个星期六下午,我儿子(12周岁)应几个同学之约,兴高采烈来到这家公园,不幸在游玩时发生了意外,孩子的右手手腕被假山上一块松动的石头砸伤,导致骨折。事发后,公园管理者认为公园是免费开放的,不存在经营行为,孩子的受伤是由于父母管理不到位所致,与公园无关,因而不同意我们提出的赔偿要求。请问,公园管理部门说的是否在理?田春燕

  答:

  公园管理方的说法并不正确,他们应当对你孩子的受伤负责。

  公园免费开放实质上是一种政府行为,其经费来源是靠政府拨款,而政府拨款则来源于税收,当市民享用这些免费福利设施时,实际上已经交了钱,市民享受的是纳税后的回报。既然如此,就应当适用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因此,公园管理单位作为服务的提供者,有义务保证其所提供的这种免费设施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应当保持免费公园内建筑、游乐、服务等设施完好,并对园林设施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以防止发生伤害游人的事故。如果免费公园相关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并由此导致了事故,管理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由此可见,公园管理方理应承担民事责任,赔偿你孩子受伤所带来的物质损失。如果不能协商解决,可以你孩子的名义向法院起诉。潘家永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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