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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可集体协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7日10:30 燕赵晚报

  昨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集体合同规定》,并将于5月1日施行。在本规定中,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可通过集体协商,在签订集体合同时明确。

  双方可就多项或某项内容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补充保险和福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合同管理;奖惩;裁员;集体合同期限;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据新华社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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