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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费先由物业垫付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7日11:35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见习记者吴震宁记者王景波

  宁波晚报讯昨日本报刊发《新佳苑公用设施面临断电》一文后,引起鄞州区有关部门的重视。昨天,新佳苑的物业公司已向供电部门垫付所欠的4000多元电费,小区公用设施暂无断电之忧。

  不少读者在见到报道后,纷纷打进本报热线表达看法。在我市一家外贸公司任职的赵女士认为,这笔费用应该按照我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来执行,该《条例》明确规定,住宅小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停车场等公用设施,由各专业管理机构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和维修养护,管理维修养护费用由各专业管理机构按规定支付。

  昨天下午,记者再次联系鄞州区建设局有关负责人,对方表示区政府对此事非常重视,目前物业公司已先将这笔电费垫付。至于这笔费用到底由谁来承担,还需要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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