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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资少于最低标准 罚5倍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7日13:25 海峡网-厦门晚报

  最低工资规定下月起实施,标准至少两年调一次

  本报综合消息今后,我国用人单位在剔除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和福利待遇后,还要保证劳动者的工资必须高于最低工资标准。近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最低工资规定》,将从3月1日起施行。

  《规定》指出,在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除去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所得工资,在夜班、高温、井下、有毒等特殊条件下享受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享受的福利待遇外,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要求今后我国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至少每两年要调整一次。对于违反规定的,劳动保障部门将责令用人单位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规定》还指出,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应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透露,今后我国各地在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研究拟订,并将拟订的方案报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小资料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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