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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最低工资标准第三次调整 标准已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8日00:10 四川新闻网

     中国西部网消息  

2月6日,记者从甘肃省劳动保障厅了解到,经甘肃省政府同意,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已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地区,340元/月;二类地区,320元/月;三类地区,300元/月。据悉,这是甘肃省第三次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公告限制,原甘政发[2000]10号文件停止执行。

1996年首次发布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政府公布最低工资标准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1996年省政府以甘政发[1996]105号丈件,首次发布了甘肃省最低工资标准,规定:一类地区,180元/月;二类地区:160元/月;三类地区:140元/月。2000年省政府以甘政发[2000]

10号文件,第二次发布了甘肃省最低工资标准,规定:一类地区,280元/月;二类地区,260元/月;三类地区,240元/月。

三类地区划分范围

根据甘肃省实际,全省划分为三类最低工资标准区。一类:兰州市的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红古区,白银市的白银区、平川区,金昌市的金昌区,嘉峪关市;二类:天水、武威、张掖、酒泉、定西、平凉、庆阳等市的秦城区、北道区、凉州区、甘州区、肃州区、安定区、崆峒区、西峰区,陇南地区的武都市,临夏、甘南自治州的临夏市、合作市。三类:一、二类范围以外的市、县。(记者梁峡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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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新华网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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