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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及格就可提前出狱吗?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8日09:26 广州日报大洋网

  新闻回放

  北江监狱出台规定鼓励犯人努力学文化、学技术,积极参加自学考试;并对自学考试及格的服刑人员给予减刑的机会。但有人追问,学习好是否就等于有悔改表现?

  反对

  学习进步不等于改造有效

  北江监狱实行自考减刑的措施,的确让服刑人员在狱中可学习到更多知识,以便他们日后出来服务社会,但单单通过考试便可以减刑这一做法实在有待商榷!

  犯了罪便应受到惩罚,服刑是要通过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强制其劳动,并对其思想进行教育,使服刑人员从思想上根除旧观念,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服刑的目的有两个,一个是起惩戒作用,令企图犯罪的人有所顾忌:另一个是使已犯罪的人认真反省自己以往的过错,重新做人。

  在狱中学习文化知识是一件好事,但不能因为某服刑人员考试考得好,就说他思想上有进步。如果这样说,那么从名牌大学出来的人不就人人都守法了吗?服刑人员进入监狱的直接原因并非是学历低,而是触犯了刑法。所以,学习进步了也就并不等于思想上也改造好了。而且这很容易让一些心中毫无悔意的人投机取巧。

  所以我认为监狱方面应明确服刑改造的目的,慎重考虑自考减刑的措施,谨慎执行,以免有漏网之鱼。(叶园园)

  支持

  奖励自考及格者并不违规

  北江监狱《服刑人员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奖励办法》强调的是在同等条件下,即在其他悔改表现相同的情况下,积极参加自学考试并取得良好成绩的服刑人员,可以优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等行政奖励。因此,所谓“仅凭学习这方面的积极表现就给予减刑机会”的说法,显然是存在理解上的错误。

  根据我国《刑法》、《监狱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减刑的条件包括“可以减刑”和“应当减刑”的条件。前者是指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后者则是指服刑人员具有法律规定的“重大立功表现”。

  按照《规定》要求,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即认罪服法;一贯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

  按照《规定》精神,自考及格的服刑人员与其他悔改表现相同的服刑人员相比,更具有被确认为“确有悔改表现”的条件。因此,北江监狱的这一《办法》,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孙大海)

  第三只眼

  是否及格不应成为关键

  鼓励服刑人员参加自学考试,希望他们掌握更多的文化知识,北江监狱的初衷是值得肯定的。但问题是,只有自考及格才能证明确有悔改表现吗?

  所谓悔改,顾名思义是对从前的错误行为感到后悔并痛改前非。参加自学考试是对文化知识的渴求和补充,增强自身素质,以便今后更好地为社会服务。对于服刑人员来说,可以算做悔改的一方面。但是,如果认定只有自学考试及格才算是确有悔改的表现,这种凭分数论表现的做法笔者绝不赞成。

  笔者倒觉得,凡是参加了自学考试并认真学习了的,无论在考试中是否及格,都应当纳入“确有悔改”的范围。这个道理很浅显:学习进步最快者并不一定能及格。

  凭分数论表现,在一定程度上对一部分服刑人员来说有失公平,因为他们原有的文化知识基础是参差不齐的。要及格了才能获得减刑机会,就等于是一场起点不一样,而终点却是一样的赛跑,可想而知,离终点近的人占了优势。由此,笔者以为,将自考及格与减刑挂钩,从兼顾公平的角度看也是不合理的。(浪里晓周)(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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